标题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党政领导班子...
  • 索 引 号
  • 000014349/
  • 发文字号
  • 鄂党字[2005]21号
  • 成文日期
  • 2005-06-15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   《鄂尔多斯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重要工作... 有效性 0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问责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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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
《鄂尔多斯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问责制办法》经市委一届54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问责制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解决因分工造成的职责不清等问题,进一步克服体制弊端,提高工作效率,扎实有效地推进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问责,是指市委金委会、常委会对市委各常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对市政府各副市长(以下统称“问责对象”),在应由其负责牵头完成的任务中,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影响工作大局,失去发展机遇;或在其分管的工作中,由于失职或渎职,发生或出现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要工作包括:市委全委(扩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要年度工作任务、重大建设项目;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党政联席会议议定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工作;自治区党委、政府督办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大事项包括:预防和处理风沙、暴雪、洪水、地震等各种严重自然灾害,预防和处理重大火灾事故、煤炭及其它生产事故、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事故、重特大交通事故等各种安全事故,由于责任原因,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事项;由于责任原因,致使重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项目工期延误或落空,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反响强烈的事项;预防和处置重特大刑事案件、群体性突发事件,由于工作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和全市发展大局,应予追究领导责任的事件。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四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导致市委、市政府确定由其牵头负责的重要工作不能按期完成或落空,并不能提供确系无法完成理由的;
(二)工作中回避矛盾和困难,相互推诿,不积极协调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积极解决,各方意见不一致时,不请示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裁决,致使重要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或者落空的;
(三)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间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致使重要工作无法审批,造成工作延误,错失良机的;
(四)对他人负责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事不关己,推卸责任,在分管工作方面不予配合或拖延不办,确系自身原因造成重要工作不能完成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重大突发事件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处置不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六)因决策失当,措施不力,造成社会群体性事件,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及社会稳定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第五条 市委、市政府分管同一领域工作的领导要明确职责,共同配合抓好分管工作。分管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根据具体情节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某一项重要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分管副市长,由一名副市长牵头负责,其他副市长配合完成,根据分工分解任务。工作中出现不协调的问题,应由相关分管副书记进行协调,或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协调。工作出现失误时,按工作职责依次问责。
第六条 对于市委、市政府副职提出的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没有及时研究解决,造成重要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或重大事项没有妥善处置的,应问责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第七条 问责对象可参照本办法,对重要工作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出现童大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包括相关旗区、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但不能免除问责对象本人应负的领导责任。
对于旗区、部门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到重要工作的完成或重大事项的处置,问责对象可向市委提出调离、撤职或罢免的建议。

第三章 问责程序、方法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市委、市政府将实行重要工作党政领导总负责制。重要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定期整理汇总,分类列表,明确各项重要工作的总负责人,任务表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下发实施。总负责人全过程负责落实和推进重要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实施方案,确定阶段目标,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人。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市委或市政府汇报。
第九条 问责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追究过错与工作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时,各相关责任人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十条 每年年底,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对本年确定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对未完成的重要工作,分别按有关政策法规做出相应处理,或提交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启动问责程序。重大事项发生后,问责程序即行启动。
第十一条 市委常委的问责,由市委常委会研究提出;副市长的问责,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出。确定对问责对象进行问责后,相关问责对象应根据问责内容进行说明或自查自纠,准备汇报材料。在事实证据准确的情况下,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分别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二条 问责的处理方式:
1、作出书面检查;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通报批评;
4、诫勉;
5、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6、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撤职或罢免建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十三条 在做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对问责对象做出的问责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旗区、市直各部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