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2945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25〕15号
  • 成文日期
  • 2025-03-18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民政、扶贫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 2025-03-21
概述   鄂府办发〔2025〕1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1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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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25〕1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政策衔接统一,更好保障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结合我市残疾人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下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2025年,进一步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具体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25元调整到每人每月135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优化调整为4类,其中城镇重度一、二级每人每月335元,农村重度一、二级每人每月250元,城镇智力、精神三、四级每人每月250元,农村智力、精神三、四级每人每月170元,新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传。各旗区要加大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帮助残疾人及监护人知晓政策并自愿申领补贴,严格落实告知单、入户走访、电话宣传等形式主动宣传提醒告知,确保残疾人及监护人对政策了解熟知。申请人或监护人要主动告知工作人员是否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在监服刑、残疾等级变更、户籍迁出、低保或低保边缘政策享受状况变更、死亡等情况。 

  (二)规范服务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智力、精神三级、四级残疾人。各旗区要严格落实对象审核,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享受补贴。 

  (三)健全完善制度。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密切配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9号)要求,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和制度体系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人证的核发与管理,及时掌握残疾人情况的动态变化,并及时更新残疾人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库信息与残疾人实际情况一致,定期与民政部门共享数据信息。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四)落实定期复核制度。加强与残联、人社、公安、卫健等部门的数据沟通,严格落实数据比对工作制度,市民政局每季度比对一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旗区民政局每月比对一次,建立补贴退出机制,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实现补贴应享尽享、应退则退。残联组织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证迁出、过期、冻结、注销,残疾等级变更等变化情况相关数据比对工作。 

  (五)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民政局牵头、市残疾人联合会配合、部门协作,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要统筹考虑当地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共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今后统一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49号)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同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137号)同时废止。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