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医保发〔2024〕9号
各旗区医疗保障局,局所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生育相关费用报销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待遇标准
将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全额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不设起付线,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年度封顶与住院共用23万元。
二、工作要求
各旗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区分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费用与普通门诊、住院治疗费用,全面落实直接结算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待遇,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