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要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就要充分发挥统计法在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中的作用。
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鄂尔多斯市统计局副局长孙社平,就与大家进行《统计法》相关内容的解读。
孙社平: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与大家共同交流《统计法》的相关知识。
主持人:孙局长,您好!我们都知道,近年来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日渐凸显,请您先给大家说说统计工作的内容到底是什么?
孙社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统计工作就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监督等,客观真实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变化。
主持人:那么统计法又是什么呢?统计法律体系包含了哪些内容呢?
孙社平: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统计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统计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括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以及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主持人:我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经过了两次修订,那么就最新的《统计法》来讲,主要在哪些内容上做了更新呢?
孙社平:最新修订的《统计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7章50条。内容的更新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政问责制度,为有效防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使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真正负起责任,切实提高数据质量;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完善调查项目审批制度,明确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四是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明确对统计数据公布的要求,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统计资料共享机制;五是严格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保密制度,切实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六是强化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提升统计法的执行力;七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责任制度,增设统计违法行为各类和法律责任,并明确政府统计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分建议权,加大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主持人:我们都知道,统计是和数据打交道,那么统计数据都是从哪里取得的呢?
孙社平:这就要谈到统计调查对象了。《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这就是在告诉我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是我们统计的调查对象,都需要配合统计局提供统计资料。
主持人:所以说,我们作为公民,也要积极配合各级统计局的工作。我还听到您说,统计调查对象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这些行为是不是就属于违法行为呢?
孙社平:没错,但这些只是统计违法行为的一部分,《统计法》对不同主体的统计违法行为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主管人员,以及刚才所说的统计调查对象都可能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就拿我们个人来说,《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整改,予以批评教育。”因此,不同的社会主体都应当学习了解统计法的内容,避免做出统计违法行为。
主持人:其实很多人都不清楚,我国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有行政执法权的,想请孙局长为我们讲讲统计执法的相关内容。
孙社平: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确实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但与一般的行政执法不同的是,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不仅要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必要的统计业务知识,参加统计执法培训,并取的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证,只有取的统计执法证的人员才可以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同时,开展统计执法也有相关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我们以及各有关单位在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否则对不同的主体将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我想网友们对统计违法最高可处多少罚款肯定比较好奇,请孙局长为我们讲讲?
孙社平: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出现:(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它相关证明和资料这五种情形的,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迟报统计资料,或者为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统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就会将该案件移动司法机关处理。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孙局长在百忙之中带着大家一起了解《统计法》的内容,通过本期访谈一定会有更多的单位和个人能了解到《统计法》在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运用。
孙社平:谢谢主持人,也谢谢各位网友的倾听。借此机会,我代表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衷心地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统计工作的关注和配合!今后,我们将不负所托,继续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发挥好统计工作温度计、晴雨表、指示器和风向标作用,以精细标准开创统计事业发展新格局。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期访谈到此结束,我们下期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