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鄂尔多斯市二孩、三孩家庭
孕检补贴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3〕117号)及《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十二条配套措施》文件要求,决定对鄂尔多斯市符合政策的孕产妇及合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发放孕检补贴,发放条件如下。
发放人员范围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地均为鄂尔多斯市或一方户籍地为鄂尔多斯市,且孩子户口为鄂尔多斯市户籍。
2.夫妻双方均为鄂尔多斯市户籍但不在同一旗区户籍地的,以女方户籍地为主申请补贴。
3.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且居住在鄂尔多斯的市外户籍家庭。
4.从2023年11月22日零时之后符合政策的孕产妇及合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且已办理生育登记。
5.非婚生育不在补贴范围内。
6.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需提供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明。
个人补贴项目——孕检补贴
每年3月31日前,本人申报(2024年申报时间为3月30日开始)
在全面落实国家免费妇幼健康服务项目的基础上,符合政策的孕妇在助产机构接受孕期健康检查服务的,每人一次性再给予500元的孕检补贴。
1.申报条件
(1)符合政策的一孩、二孩、三孩孕期妇女。
(2)符合政策生育的妇女可在怀孕3个月后进行申报。
(3)孕期妇女可在市辖区或市外任何一家助产机构进行孕期检查。
2.申报流程
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申请时夫妻已经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孕期的检测报告单、孕期检查缴费凭证(检查费在500元以上)到户籍地所属社区/村提出申请并填写《鄂尔多斯市孕检补贴对象申报表》。
02
鄂尔多斯市二孩、三孩家庭
分娩补贴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3〕117号)及《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十二条配套措施》文件要求,决定对鄂尔多斯市符合政策的孕产妇及合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发放分娩补贴,发放条件如下。
发放人员范围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地均为鄂尔多斯市或一方户籍地为鄂尔多斯市,且孩子户口为鄂尔多斯市户籍。
2.夫妻双方均为鄂尔多斯市户籍但不在同一旗区户籍地的,以女方户籍地为主申请补贴。
3.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且居住在鄂尔多斯的市外户籍家庭。
4.从2023年11月22日零时之后符合政策的孕产妇及合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且已办理生育登记。
5.非婚生育不在补贴范围内。
6.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需提供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明。
个人补贴项目——分娩补贴
每年3月31日前,本人申报(2024年申报时间为3月30日开始)
对鄂尔多斯市户籍家庭在助产机构生育二孩、三孩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分娩补贴。
1.申报条件
(1)在鄂尔多斯市助产机构或在鄂尔多斯市以外的助产机构生育二孩、三孩的活产婴儿家庭。
(2)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夫妻收养的子女、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生育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2.申报流程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申请时夫妻已经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共同依法生育所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母子健康手册及生育服务证。
(2)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籍地所属社区/村提出申请并填写《鄂尔多斯市二孩、三孩家庭分娩补贴对象申报表》。
03
鄂尔多斯市二孩、三孩家庭
育儿补贴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3〕117号)及《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十二条配套措施》文件要求,决定对鄂尔多斯市符合政策的孕产妇及合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发放育儿补贴,发放条件如下。
根据补贴发放标准,对鄂尔多斯市户籍家庭按政策生育二孩的家庭发放6000元育儿补贴,每年发放3000元,直至孩子2周岁。按政策生育三孩的户籍家庭发放30000元育儿补贴,每年发放10000元,直至孩子3周岁。每年3月31日前,本人申报(2024年申报时间为3月30日开始)
发放人员范围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地均为鄂尔多斯市或一方户籍地为鄂尔多斯市,且孩子户口为鄂尔多斯市户籍。
(2)夫妻双方均为鄂尔多斯市户籍但不在同一旗区户籍地的,以女方户籍地为主申请补贴。
(3)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且居住在鄂尔多斯的市外户籍家庭。
(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文件印发后,即从2023年11月22日零时之后符合政策的孕产妇及合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且已办理生育登记。
(5)非婚生育不在补贴范围内。
(6)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需提供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明。
申请育儿补贴
需要同时满足六个条件
(1)第一胎为双胞胎家庭按照二孩家庭计算,第一胎已经生育1个子女,又生育了双胞胎,按照二孩、三孩家庭进行申领。第一胎为双胞胎,第二胎为双胞胎或三胞胎的按照三孩家庭进行申领,每个孩子都享受补贴。
(2)第一胎为三胞胎家庭按照二孩、三孩家庭进行申领。第一胎已经生育1个子女,第二胎为三胞胎的按照二孩、三孩家庭进行申领,每个孩子都享受补贴。
(3)离异或丧偶的家庭,再婚后与现配偶生育了2个子女、3个子女,始终本着一对夫妻为单位计算,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4)一对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孩子死亡,之后再生育第二个孩子按照二孩家庭进行申领,再生育第3个孩子按照三孩家庭进行申领。
(5)申领一对夫妻收养的子女不计入补贴子女数;申领一对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6)丧偶或离异的,给承担子女抚养责任并且实际照料子女的一方发放;夫妻双方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监护人申请;如双方分别抚养并且照料,各领取育儿补贴的50%。
具体的申报流程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申请时夫妻已经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共同依法生育所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母子健康手册及生育服务证。(2)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籍地所属社区/村提出申请并填写《鄂尔多斯市二孩、三孩家庭育儿补贴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3)申领二孩、三孩育儿补贴政策的家庭,孩子出生后满2年内未主动申请的,视为放弃,三孩出生后满两年内未申领,视为放弃,可享受第三年补贴费用。
04
鄂尔多斯市二孩、三孩家庭
入托、入园补贴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3〕117号)及《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十二条配套措施》文件要求,决定对鄂尔多斯市符合政策的孕产妇及合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发放入托、入园补贴,发放条件如下。
鄂尔多斯市户籍家庭自《实施方案》执行之日起出生的二孩、三孩,在托育机构或幼儿园就读的,每人每学期分别补贴1000元和2500元,直至孩子6周岁。每年3月31日前申报,本人申报(2024年申报时间为3月30日开始)。
发放人员范围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地均为鄂尔多斯市或一方户籍地为鄂尔多斯市,且孩子户口为鄂尔多斯市户籍。(2)夫妻双方均为鄂尔多斯市户籍但不在同一旗区户籍地的,以女方户籍地为主申请补贴。(3)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且居住在鄂尔多斯的市外户籍家庭。(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文件印发后,即从2023年11月22日零时之后符合政策的孕产妇及合法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且已办理生育登记。(5)非婚生育不在补贴范围内。(6)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需提供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明。
申请入托、入园补贴
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子女在辖区内托育机构和幼儿园入托、入园的二孩、三孩。
(2)入托、入园子女为0-6周岁符合生育政策,且已落户鄂尔多斯市的二孩、三孩。
(3)申领的二孩、三孩家庭,在市内其他区域入托、入园的,在所在户籍地申请补贴。
具体的申报流程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申请时夫妻已经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共同依法生育所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母子健康手册及生育服务证。
(2)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籍地所属社区/村提出申请并填写《鄂尔多斯市二孩、三孩家庭入托入园补贴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3)入托、入园家庭需提供子女入托入园两个学期的缴费凭证,入托入园时间不少于2个月。
05
鄂尔多斯市托育机构
生均补贴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3〕117号)及《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十二条配套措施》文件要求,决定对满足条件的托育机构发放生均补贴,发放条件如下。
支持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对于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按照实际入托数给予每生300元/年/人的生均公用经费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对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落实与托育机构同等的生均补贴制度。托育机构申报。
申请生均补贴
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已在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编办、民政局注册登记,且在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的托育机构和经旗区教体局批准办托的托幼一体幼儿园。
(2)收托的婴幼儿不满3周岁。
生均补贴具体的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法人或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申报机构的工商登记证书或社会服务登记证书等)、普惠托育认定资料,普惠托育承诺书,承诺的普惠收托价格、入托花名册及入托3个月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辖区内卫健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鄂尔多斯市托育机构申领生均补贴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3),由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审核确认。
(2)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在当年进行申报,当年未申报的,不予追加。
06
鄂尔多斯市托育机构
建设和运营补贴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鄂府办发〔2023〕117号)及《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十二条配套措施》文件要求,决定对满足条件的托育机构发放建设和运营补贴,发放条件如下。
对于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级规范建设要求且已备案的社会办托机构,运营1年以上,按照360—500平方米30—50个托位、501—1000平方米51—80个托位、1000平方米以上81—120个托位标准,政府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建设补贴。被确定为国家、自治区及市级示范托育机构每年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运营补贴。托育机构申报。
申请建设和运营补贴
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1)已在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编办、民政局注册登记,且在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的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
(2)备案后正常提供托育服务满一年。
(3)申报时机构正常收托,收托的婴幼儿不满3周岁。
(4)每年评选10家市级示范机构并优中选优逐级申报自治区和国家级示范机构。
(5)2023年11月22日之前命名的市级和自治区级示范托育机构需参加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后每年给与运营补贴。
具体的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法人或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申报机构的工商登记证书或社会服务登记证书等)、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协议(含出租方不动产登记证书)、托育机构负责人个人简历(附学历证书、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辖区内卫健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鄂尔多斯市托育机构申领建设和运营补贴申报表》(详见附件16)。
(2)需提供普惠托育认定资料、普惠托育承诺书、承诺的普惠收托价格、托育机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托位数量、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证明材料。
(3)需提供入托花名册、入托协议及1年的入托缴费凭证。
(4)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在当年进行申报,当年未申报的,不予追加。
(5)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托育机构设施设备购置、房租、水电暖、教师工资、办公经费等方面支出。
如有其它不明事项
可通过这些渠道咨询
东胜区卫健委:0477-8120807
康巴什区卫健委:
0477-8599979
达拉特旗卫健委:
0477-3947014
准格尔旗卫健委:
0477-4226893
伊金霍洛旗卫健委:
0477-8962306
乌审旗卫健委:
0477-7581716
杭锦旗卫健委:
0477-6621371
鄂托克旗卫健委:
0477-6286965
鄂托克前旗卫健委:
0477-762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