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内蒙古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管理使用公务用枪规定》进行对外发布。
在此次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管理使用公务用枪规定》中明确:
▸严禁无持枪资格人员领取、佩戴、使用、保管枪支;
▸严禁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持枪的民警接触枪支;
▸严禁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领取、佩戴枪支;
▸严禁在非执行任务时佩戴枪支;
▸严禁擅自将本人领取使用的枪支交由其他人员携带、保管、使用;
▸严禁违规发放、接收、出借公务用枪;
▸严禁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枪柜存放枪支;
▸严禁出现常规武装处突力量依法配备枪支不到位的问题;
▸严禁对依法使用枪支的民警盲目追责。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行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视调查结果,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