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规定,现将我局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进行公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开展情况、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投诉请及处理结果、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共六个方面。
一、概述
2018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文件和自治区、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结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际工作,围绕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透明度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逐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落实安全生产、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内容来抓好落实。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大统筹推进力度,明确职责,增强各项工作措施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二)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科室抓落实”的工作体制机制,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及时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重点突出、群众满意。
严格执行《鄂尔多斯市安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了政务公开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保障。
(三)拓宽公开渠道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是鄂尔多斯市政府门户网站、鄂尔多斯市安监局门户网站,同时还充分利用鄂尔多斯市日、晚报及本局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四)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我局门户网站建立安全生产专题专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重大举措,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利用安全月活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思想,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从思想源头上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为我市生产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提供有力的思想支撑。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公开内容
2018年,我市新增主动公开信息571条,其中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85条,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38条,制发并公开规范性文件2个,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27条。我局权力清单已在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目前梳理市级安全生产权责事项443项,新增104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监督检查25项,行政强制措施3项,行政奖励2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行政处罚400项。
(二)公开形式
2018年,我局主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安监局门户网站、微信、报刊等多种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信息的数量
2018年度在门户网站共发布各类信息570条,其中政务动态类信息550条,工作文件16条,事故调查处理1条,转载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3条。另外,各业务科室,回复公众咨询投诉留言22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18年我局共受理依申请公开1件,已按时回复,由于涉及商业机密不予以公开答复。
四、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2018年,我局发布重要政策措施的解读1条,在门户网站办事服务栏目内更新表格下载内容,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栏目及时准确回应局长信箱问题2个、咨询投诉22个。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8年度我局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8年,市安监局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取得了新的进展,但离社会公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存在着政策解读的力度有待加强、局门户网站的信息工作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改进:一是从方便公众查询的角度,推动政府公开信息电子化,降低公众查询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二是积极稳妥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热点舆情回应,准确把握社会情绪,讲清楚问题成因、解决方案等,更好引导社会预期。三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健全信息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局工作人员对信息工作的支持力度、培训力度,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四是要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全体干部职工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根据我局业务工作实际,完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健全完善依申请公开标准。
本报告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汇总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鄂尔多斯市政府信息公开”和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原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ajj.ordos.gov.cn/xxgk/gknb/)下载,若有疑问或意见建议,可直接与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477-8589577
联系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国泰商务广场CBD T2 1904办公室
邮政编码:017000
附件
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统计指标 |
单位 |
统计数 |
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56 |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2 |
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条 |
11 |
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85 |
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8 |
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7 |
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 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 会次数 |
次 |
0 |
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1 |
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 在线访谈数 |
次 |
1 |
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1 |
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1 |
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1 |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1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1 |
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1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1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 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
不是《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 信息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
8.告知通过转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 讼请求数 |
件 |
0 |
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已停止收取此项费用。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0 |
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2 |
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 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2 |
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 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 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 会议数 |
次 |
0 |
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0 |
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樊荣 填报人:杨海霞
联系电话:8589577 填报日期: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