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党办发〔2020〕11号
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20〕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委关于〈鄂尔多斯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内机编委发〔2020〕22号)精神,现就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稳步扎实推进的原则,在市本级和旗区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着力优化布局结构、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公益属性、提升治理效能,深入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建立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公益服务体系,促进新时代公益事业平衡充分高质量发展,奋力开启鄂尔多斯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为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二、坚持和加强党对事业单位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引领事业发展。坚持党建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把握事业单位党建工作特点和规律,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执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促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根据改革部署要求,同步设置或调整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确保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落实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工作领导的要求。根据健全党对重大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党政机构职能统筹的要求,对党委职能部门及其统一归口领导管理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进行系统优化,原则上同类机构要综合设置。对涉及纪检监察、巡察、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国家安全等具有政治管理性质的事业单位,在改革中不能削弱其职能。
(三)完善事业单位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的制度机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确保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在本单位贯彻落实。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保证本单位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取得良好政治效果。
(四)选好配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把事业单位改革放在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机构编制的全流程中统筹谋划推进。落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规范领导职数管理和岗位管理,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改革发展要求,选好配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
三、优化布局结构
(一)优化重组处级事业单位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优化重组处级事业单位,着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为做强做大公益事业提供组织保障。改革后,除学校、医院外,全市处级事业单位由45个调整为44个,减少正处级事业单位1个。
1.加强市委党校职责。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将市直属机关工委党校培训职能并入,加挂市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牌子,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处级。承担集中培养培训党员领导干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统一战线其他领域代表人士,培养党的理论队伍、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人才等职能。
2.组建市档案史志馆。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全市档案管理、党史研究、地方志编纂水平,整合市档案馆(正处级)、市委党史研究室(副处级)和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3个事业单位,组建市档案史志馆,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业务由市委办公室管理,机构规格正处级,承担全市档案、党史、地方志有关工作职能。
3.组建市大数据中心。为统筹数字鄂尔多斯总体建设,推动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发展,整合市大数据发展局(正处级)、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市发改委信息中心、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市信息资源中心、市电化教育馆、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市财政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市房产信息管理中心、市建筑科技教育中心、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市农牧业信息中心、市林业信息中心、市旅游信息中心、市大数据审计技术服务中心、市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市煤炭信息中心、市扶贫信息管理中心、市信访信息中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中心、市卫生统计与信息管理中心、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等28个事业单位相关职能和部分人员编制,组建市大数据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业务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机构规格正处级,承担非涉密政务网络与政务云等政务信息基础设施、共性技术和业务协同应用的建设运维,统筹基础信息资源库及数据资源管理等职能。
4.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分离,落实国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求,整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正处级)及其所属13个事业单位,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处级,承担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等职能。其中,8个旗区分中心设置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
5.组建市干部人事档案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整合市委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市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中心、市卫健委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心等3个事业单位相关职能和人员编制,并划入市教育体育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职能及相应人员编制,组建市干部人事档案中心,为市委组织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副处级,统一承担市本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6.组建市工业发展促进中心。为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动能转换、质量效益提升,增强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提升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水平,整合市经济信息情报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市承接先进产业转移工作办公室、市信息资源中心等4个事业单位相关职能和人员编制,组建市工业发展促进中心,加挂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牌子,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副处级,承担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分析研究、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工业互联网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等职能。
7.组建市就业服务中心。为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各项工作,整合市就业服务局(副处级)、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市就业训练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等4个事业单位相关职能和人员编制,组建市就业服务中心,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副处级,承担全市就业综合服务保障等职能。
8.组建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为强化交通运输公共服务职能,优化资源配置,整合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地方海事局等事业单位服务职能和人员编制,组建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为市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副处级,承担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面向社会提供的公益服务等职能。
9.组建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为推动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市水土保持世行贷款项目服务中心(副处级)、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市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项目办公室、市水土保持监测总站、市水土保持工作站、市沙棘开发管理办公室、市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办公室、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等8个事业单位相关职能和人员编制,组建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为市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副处级,承担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建设服务、项目技术审查等职能。
10.组建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为加强农牧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整合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市植保植检站、市经济作物工作站、市土壤肥料和节水农业工作站、市种子管理站、市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市水产管理站、市畜牧工作站、市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市农牧场管理站、市农牧业机械化研究推广站等10个事业单位相关职能和人员编制,组建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为市农牧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副处级,承担农牧业技术推广、植保植检、土壤肥料测试、农牧业体系建设等职能。
11.组建市检验检测中心。为优化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职能,科学界定检验检测机构功能定位,整合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副处级)、市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中心、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市粮油质检中心等5个事业单位相关职能和人员编制,组建市检验检测中心,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处级,承担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粮油质量等方面的公益性检验检测及相关技术保障等职能。
12.组建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为加强森林、林地、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等领域的建设与保护工作,提升荒漠化治理水平,整合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处级)、市林业种苗站、市防沙治沙工程管理中心、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市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局、市草原工作站、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等8个事业单位相关职能和人员编制,组建市林业和草原事业发展中心,加挂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牌子,为市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副处级,承担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种苗、防灾减灾等林草资源建设与保护等职能。
13.重新组建市政务服务中心。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结合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基础上,整合相关职能,重新组建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市政务服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副处级,承担政务服务大厅日常运行保障,各部门进驻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对接协调、辅助服务,市长热线受理、转办、反馈、上报等职能。
14.组建鄂尔多斯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中心。为进一步促进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整合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组建鄂尔多斯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中心,为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副处级,承担民族历史文化研究、传承、展示、保护、创新等职能。
15.重新组建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挂鄂托克恐龙遗迹化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牌子)。整合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处级)、鄂托克恐龙遗迹化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处级),组建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加挂鄂托克恐龙遗迹化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牌子,为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副处级。
16.撤销一批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职能已归并的处级事业单位。撤销市委党史研究室(副处级)、市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处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处级)、市人民政府驻呼和浩特办事处(副处级)、市卫生学校(正处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处级)等6个事业单位。
17.取消各中小学、中职学校和公立医院机构规格。取消市第一中学、市第二中学、市第三中学、市蒙古族中学、市蒙古族学校、市特殊教育学校、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鄂尔多斯理工学校、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挂市妇幼保健院、市家庭健康指导中心牌子)、市中心医院(挂内蒙古自治区超声影像研究所牌子)、市中医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挂市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中心牌子)、市蒙医医院(挂市蒙医研究所牌子)、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挂市精神卫生中心牌子)机构规格。
18.理顺管理体制。鄂尔多斯日报社(正处级)调整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市广播电视台(正处级)调整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归口市委宣传部领导;市铁路民航中心(正处级)调整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业务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市投资促进中心(正处级)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业务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市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正处级)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业务由市商务局管理;市地震局(副处级)调整为市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市恩格贝生态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处级,原使用达拉特旗事业编制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上划市本级管理,所需编制由市、旗两级共同调剂解决。
19.规范处级事业单位名称和设置。除个别已明确保留名称的事业单位外,事业单位名称原则上不再使用“委、办、局、处”字样,严格控制加挂牌子数量。市接待办公室(挂市对外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更名为市合作交流中心(正处级);市纪委监委机关廉政教育中心更名为市廉政教育中心(副处级);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更名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副处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名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副处级);市公路管理局更名为市道路养护服务中心(副处级)。
20.保留以下处级事业单位。保留城川民族干部学院(正处级)、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正处级)、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正处级)、市恩格贝生态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正处级)、市专用通信局(副处级)、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正处级)、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正处级)、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处级)、市造林总场(正处级)。
(二)整合规范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1.优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结构。按照功能定位,优化整合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撤并规模过小、功能弱化、分散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市本级原则上不设股级规格和8名及以下编制的事业单位。
2.精干设置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按照综合设置、优化职责、集成服务、协同高效的原则,将为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辅助等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整合为1个机构,探索同机关统筹管理。整合后,相关事业单位的编制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主管部门行政编制数,腾出的编制资源用于加强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3.归类设置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对职责任务相同或相近的事业单位进行优化整合(学校、医院除外)。对同一部门所属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归类设置为1—2个。
4.保留不宜整合的事业单位。对学校、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承担质量、安全等重大专项责任,中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机构改革方案等明确单独设置的事业单位,予以保留。
5.探索设置分支机构。打破事业单位管理层级、地域分布壁垒,探索一个机构设置多个分支机构的模式,加强人员编制资源统筹,提高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率,推进公益服务载体创新。市本级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共资源交易、住房公积金等领域探索设置分支机构。除分支机构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下设事业单位。
(三)科学配置事业编制资源
1.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编制规模。原则上,除学校、医院外,市本级系统内未超过15名(含15名)的空编予以保留;超过15名的空编按照50%比例精简收回。适当降低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涉及专项改革的事业单位编制收回比例。旗区可结合实际确定精简收回空编的比例。精简收回的编制数作为各级编制基数保留,统筹调剂使用。
2.盘活用好编制资源。健全事业编制统筹使用机制,扩大人才专项周转编制规模,重点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础科研、公共文化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基本公共服务用编需求。统筹调剂使用现有在编人员,将超出实际需要的现有占编人员调整到亟需人员的其他事业单位。总结借鉴县管校聘、县管乡用等管理创新办法,引导人员和编制资源精准服务基层和群众。
3.调整事业单位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通过调整的方式,收回市法律援助中心使用的司法专项编制,收回的司法专项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分配。
4.按重大专项对相关事业单位进行功能再造。根据打赢三大攻坚战、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等工作需求,推进相关事业单位优化设置和结构布局调整,实现功能有序衔接、再造和职能配置转型,提升服务保障效能。
(四)统筹推进相关专项改革
1.巩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成果。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实现政事分开,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应由机关承担的行政事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2.全面完成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2020年年底前,采取转企改制、撤销、转为公益服务机构、剥离经营职能与其他单位整合等方式,完成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实现事企分开。
3.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执法队伍,下沉执法力量。市本级在文化市场、农牧、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能源管理、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化等13个领域设置执法队伍。应急管理、能源管理、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4个领域保留市和市辖区两级执法队伍。市辖区文化市场、农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水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9个领域执法职能及相关人员编制上划市本级。市本级不再设置市场监管、民族宗教、商务粮食等领域执法机构。
组建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执法职能,整合市环境监察支队及各旗区环境监察大队等10个事业单位,组建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隶属于市生态环境局,机构规格副处级,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等职能。
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由正处级调整为副处级;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由正处级调整为副处级;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更名为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更名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深化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坚持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方向,加快转变培训疗养服务供给方式,对事业单位性质的培训疗养机构,通过撤销、整合、保留、脱钩、转型等方式,推动实现事企分开、管办分开、主辅分开。撤销市法学教育培训中心、市妇女儿童培训中心、市审计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相关培训职能交由各级党校、相关高校及社会培训机构承担。
5.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组建综合性机关事务机构,承担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机关事务服务工作。坚持后勤管理与后勤服务分开,后勤服务通过市场购买方式提供。整合市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政协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5个事业单位及相关职能和人员编制,组建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处级,承担市直机关事务工作。
6.统筹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群团机构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发展,反邪教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消费者协会退出事业单位序列,撤销市反邪教协会办公室、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市计生协会、市贸易促进会等机构退出事业单位序列,按照群团管理。撤销市法学会办公室。
(五)因地制宜明确相关改革举措
1.围绕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将分散在各事业单位的相关研究职能和人员编制进行整合,推进农牧、林业等科研机构做强做大,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服务支持。
2.围绕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专项事业编制,加大对人口集中流入旗区的编制统筹调剂力度,强化基础教育保障,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和教育质量提升。探索开展高校人员总量管理试点。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整合市勤工俭学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托幼工作管理办公室、市高等学校工作指导办公室、市婴幼儿早期发展管理中心、市教育工会等6个事业单位及相关职能和人员编制,组建市教育事业发展中心,为市教育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副处级,承担学生资助和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幼教、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等职能。市考试中心机构规格由副处级调整为正科级。
3.围绕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改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结构。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坚持分类指导,激发生机活力。深入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推进与学习强国等服务平台对接融合。发挥旗区主流舆论阵地、综合服务平台和社区信息枢纽作用,加强旗区融媒体中心服务功能,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优化设置各级乌兰牧骑。鄂尔多斯民族歌舞剧院(副处级)更名为鄂尔多斯市乌兰牧骑。积极推动各类文化场馆资源整合工作。
4.围绕推进健康鄂尔多斯建设,完善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完善重大疾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支持蒙医中医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规格由副处级调整为正处级,所需人员编制按标准保障到位。
四、建立健全制度机制
(一)逐步建立政事权限清单。市本级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大数据中心等单位开展建立政事权限清单制度试点,旗区选择部分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开展试点,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合理划分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举办监督职责和事业单位自主运营管理权,以清单方式逐项明确两者在干部人事、收入分配、财务资产、业务运行等方面的权限,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准确界定相应责任,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把工作重心从“办事业”向“管行业”转变,强化制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规范及监督指导等职责,减少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赋予事业单位更大自主权。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建立政事权限清单的具体方案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二)探索实行机构职能编制规定。逐项明确事业单位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能和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能。厘清职责边界,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以机关名义向社会实施管理,不得以机关影响力参与或干预市场竞争。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突出主责主业,破除逐利机制,从事与主业相关活动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监管。根据事业单位服务性、专业性特点,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合理配置人员编制,精干设置行政、财务等综合管理机构。事业单位“三定”规定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制定。
(三)完善章程管理。市图书馆、市中心医院等已经制定章程的事业单位,结合章程管理制度试点工作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市中医医院、市蒙医医院等事业单位,按照章程范本和相关规定起草章程。旗区选择部分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加强分类指导,按照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分行业统一制定章程范本,明确外部及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理顺领导体制和组织结构,健全决策议事、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形成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现代治理机制,更好保障公益目标实现。制定章程要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章程备案、执行等办法和相关配套制度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五、推进旗区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
各旗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做好优化布局结构、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完善支持保障政策、加强党对事业单位的全面领导等工作。
(一)严控事业单位总量规模。以现有事业单位机构数为基数,优化整合旗区事业单位(学校、医院、苏木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除外)。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本级事业单位不超过120个;东胜区、鄂托克前旗本级事业单位不超过110个;康巴什区本级事业单位不超过100个。今后新设机构原则上在总量规模内调剂解决。
(二)严控旗区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综合考虑人口、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生事业需求等因素,进一步规范和减少旗区所属科级事业单位,为逐步实现总量控制创造条件。旗区原则上不设5名及以下编制的事业单位。东胜区、达拉特旗、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乌审旗、杭锦旗、鄂托克旗本级科级事业单位数量不超过52个(正科级不超过22个);鄂托克前旗本级科级事业单位数量不超过51个(正科级不超过21个);康巴什区本级科级事业单位数量不超过50个(正科级不超过20个)。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不超过2个,机构规格不超过管理机构内设机构级别。
(三)完善体现不同层级特点的事业单位框架体系。市本级要推动直接面向群众、由基层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公益服务事项和相关事业单位下沉。各旗区要积极探索符合基层特点的公益服务提供方式,保障公益服务力量。着力整合苏木乡镇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加快推动资源和服务管理下沉,全面实现网格化服务管理。
六、完善支持保障政策
(一)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原则,继续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明确各类别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方式和标准。由不同类别事业单位整合组建的事业单位,按整合后重新确定的类别做好相关配套保障。
(二)完善人事管理配套办法。立足搞活用人机制、实行有效激励、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落实和完善干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政策措施。探索建立符合事业单位行业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对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与公务员统筹考虑。推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三)做好相关人员调配安置工作。改革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的调配安置,原则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政策执行,不搞“断崖式”精简分流。因改革中机构调整出现编制内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超岗位聘用人员等情况的,给予3—5年的过渡期逐步消化。整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由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配合转隶后的部门,统筹做好原单位在编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养老金)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日常管理、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
(四)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调整安排。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调整到其他事业单位的,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拟聘用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根据原任职务职级和现岗位条件要求,综合考虑资历、专业等条件确定岗位;对拟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行业相关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评定职称。因保留改革前岗位等级(职级)超出事业单位新核定岗位数量的,要逐步消化。对情况特殊的,给予3-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持工资待遇水平不降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与党政机关干部交流政策保持不变,可择优交流、遴选到其他党政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在自治区党委统一安排部署下,由市委、各旗区党委组织落实。党委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压茬推进。各级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作用,机构改革协调小组要做好推进落实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指导、完善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各部门党组(党委)承担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革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落实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具体工作。跨部门新组建的事业单位筹备组和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新组建单位尽快有序运转。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明确的行业改革、专项改革和重点领域改革牵头部门,要继续落实牵头责任,按照已明确的改革方向积极推进相关改革。
(二)跨部门整合组建事业单位任务分工
1.组建市档案史志馆
责任领导:市委秘书长
责任部门: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原市委党史研究室、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排序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组建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领导:市委秘书长
责任部门: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3.组建市大数据中心
责任领导:分管市大数据管理局的市政府副市长
责任部门:原市大数据发展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其他涉改部门。
4.组建市干部人事档案中心
责任领导:市委组织部部长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5.组建市检验检测中心
责任领导:分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市政府副市长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6.组建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挂鄂托克恐龙遗迹化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牌子)
责任领导:鄂托克旗委书记、鄂托克旗人民政府旗长
责任部门:中共鄂托克旗委员会、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鄂托克旗委组织部、鄂托克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鄂托克旗财政局、鄂托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托克旗审计局。
(三)进度要求
各旗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于2020年12月底前报市委编委审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自治区党委编办备案。市本级改革任务于2021年2月底前基本完成,旗区改革任务要于2021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市机构改革协调小组适时对各旗区各部门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
(四)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市、旗区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做好改革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本级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调整机构编制事项、变更法人登记以及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政支持等政策衔接工作。组织部门负责做好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调整、市委管理领导干部调整配备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按规定对涉改单位审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事业单位整合后财政经费保障、国有资产监管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事业单位整合后人员安置、社会保险关系衔接、职称评定、岗位调整等工作。档案部门负责做好涉改单位档案移交存档工作。保密机要部门负责做好改革期间相关保密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涉改单位办公用房调整、公务用车调配、机构挂牌、其他资产调整分配等工作。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改革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工作纪律
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涉改单位要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人员等按时调整到位。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关注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加强风险研判,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队伍稳定、工作接续。严禁“条条干预”,上级部门不得干预下级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将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情况纳入督查任务和巡察范围,强化督促检查。
附件:事业单位“三定”规定拟制原则和要求
附件1
事业单位“三定”规定拟制原则和要求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是事业单位运行和依法履职、提供公益服务的基本依据。
一、拟制“三定”规定的基本原则
拟制事业单位“三定”规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项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事业单位的全面领导,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科学配置职能任务,精干设置内设机构,从严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二、“三定”规定主要内容
(一)关于事业单位主要职能
1.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要求,除行政执法类机构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能。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承担生产经营活动职能,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不得承担与主业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职能。
2.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不得突破其主管部门的业务范围,内设机构不得派生新的职能。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能应为长期稳定的工作任务,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不得作为确定主要职能的依据。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对确需由多个事业单位共同承担的职能,要理顺关系、划清界限、明确分工。
3.事业单位职能的表述要突出公益属性,能够准确清晰地体现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主要任务、所具有的权限和社会功能定位。
(二)关于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1.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单位类别、内设机构等,应当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内党办发〔2018〕3号)等有关规定。
2.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加挂牌子的,应当从严控制、严格管理,不得变相设置为实体机构,不得单独核定编制。
3.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应当按照精干和综合的原则设置,名称要规范、简洁、明晰,其排序应与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表述顺序基本对应。
(三)关于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事业编制原则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核定。暂无编制标准的,按照职责任务和发展规模等核定,并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保障能力相适应。
2.事业编制要坚持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新增职责时首先考虑通过事业单位内部挖潜解决人员编制,职责划转时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调整人员编制。
3.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要符合规定标准。单位正职领导职数要与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对应。明确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数额,挂牌机构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经批准可以设立的专业技术性领导职数、机关专职党务及纪检监察领导职数等,要明确相关领导职务的名称。
“三定规定”的审定和发布,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