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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鄂府发〔2019〕101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5 09:36: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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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发〔2020〕6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按照自治区涉煤领域政策性文件清理整改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修改《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鄂府发〔2019〕101号,下称《通知》)相关内容并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删除《通知》“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绿色矿山工作提供坚强保障”第(三)部分中“对到时限未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及不执行绿色矿山标准的企业停产停业整改”的表述。
  二、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9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实现资源安全与生态保护相统筹、矿山建设与绿水青山相协同、企业发展与人民意愿相一致的绿色矿业发展目标,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11号)精神,现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建设绿色矿山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是顺应时代发展、回应社会关切的紧迫任务,也是矿业转型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带动了全市矿业绿色转型发展。但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一些旗区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规划制定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影响了全市工作的整体进程,制约了矿山生态环境和矿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不容回避的问题,需要积极应对、主动作为、克难攻坚、努力化解。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作为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抓手、作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现实体现、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全力推进,努力走出一条资源安全与生态保护相统筹、矿山建设与绿水青山相协同、企业发展与人民意愿相一致的绿色矿业发展新路子。
  二、强化工作举措,高质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科学制定规划,严格时序进度
  各旗区要依据全市绿色矿山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本旗区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根据矿山企业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建设任务,建设难度大、周期长的,要尽量将建设计划靠前安排,留有足够时间建设,确保所有任务按时序节点保质保量完成。要按照《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2—2018)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8〕191号)有关要求,监督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督促老矿山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确保限期达标。到2024年,全市所有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逐步退出市场。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
  各旗区人民政府是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主体,负责构建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8〕64号,下称《实施方案》)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密切协调配合,主动承担各自工作职责,督促和指导旗区落实好绿色矿山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严格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保障力度,负责地勘预算标准的调整,调查研究、矿山环境治理、第三方评估、绿色矿山奖励经费的落实,配合做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制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绿色矿山日常工作、名录管理,牵头制定技术标准,负责绿色矿山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三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落实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治理和污染物治理的监督管理;能源部门负责制定行业规划,组织研究和大力推广先进开采技术方法,制定尾矿综合利用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工信部门负责加强资源转化项目监管,促进项目开工落地,综合开发利用固废;水利部门负责矿山开采取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其它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要建立矿地矛盾协调化解机制,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同时,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优先安排矿区周边居民及子女就业,积极开展扶贫救助等惠民活动;采取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特别是在生产过程中,要及时调整影响居民生活的生产作业,积极构建矿地和谐发展环境。
  (三)加快示范创建,发挥引领作用
  伊金霍洛旗、准格尔旗要切实发挥示范区建设实施主体作用,加快推进准格尔—东胜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确保到2020年底前,59个大中型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26个小型矿山实现规范管理,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业发展新模式、新机制,确保示范区列入全国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名录,引领和带动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四)落实支持政策,强化监督管理
  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抓好落实我市《实施方案》中四项配套政策,对进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的企业,要及时兑现矿产资源、财税政策、绿色金融和绿色矿山建设用地保障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要严格绿色矿山建设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对存在问题的绿色矿山,要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该取消资格的取消资格,该降级的降级,该关闭的关闭,绝不姑息,确保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高标准、高质量推进。
  (五)注重宣传引导,提高参与意识
  各旗区要充分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及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发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使社会各界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绿色矿山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认真梳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构,进一步完善保障落实机制,确保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专人盯、专人抓、专人管、不断档。
  (二)强化督促考核。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监管机制。市人民政府将把绿色矿山建设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并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相关各部门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成效评估,加大对主要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
  (三)严肃追责问责。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对未按进度要求建设及未按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的企业进行限产。市人民政府将通报未按进度时限建设的旗区;约谈工作推进严重滞后旗区的相关负责人;对到时限未完成建设任务的旗区要采取区域限批限供;对建设任务未完成、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旗区和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分年度任务表
      2.2019-2024年度拟建绿色矿山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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