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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 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0 15:11: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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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 

  现将《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2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5精神,理顺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按照中央、自治区关于生态环境机构的改革部署要求,结合鄂尔多斯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推进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筑牢祖国北疆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鄂尔多斯防线提供坚强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理顺工作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同配合机制。 

  ——强化履职尽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建立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加强统筹协调。与地方机构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相衔接协调,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主要责任及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插手具体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2.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旗区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现场执法,现有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等职能上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在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行政许可具体工作。 

  3.明确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制定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国土资源开发、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将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 

  (二)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1.调整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 

  市生态环境局实行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领导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正职和副职领导职务人选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提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会同市委组织部考察,征求市委意见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正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征求市委意见后审批任免。 

  各旗区生态环境部门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名称规范为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XX旗(区)分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生态环境局旗区分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听取所在旗区党委、政府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任免,主要领导任免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备案。 

  经济开发区(园区)生态环境机构维持现状不变,相关工作由所在地旗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统一管理。 

  生态环境管理体制调整后,各级党委、政府要继续关心生态环境部门干部队伍建设,统筹干部交流使用。 

  2.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 

  市、旗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现有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自治区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任免。 

  现有旗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随旗区生态环境部门一并划归市生态环境局,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市辖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鄂尔多斯市XX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其他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XX旗生态环境监测站。旗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具体工作接受市生态环境局旗区分局领导,支持配合所在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3.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 

  强化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全市各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力量。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着装,保障一线执法用车。 

  4.统筹旗区生态环境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革 

  现有旗区生态环境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随旗区生态环境部门一并划归市生态环境局,由市财政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市生态环境局旗区分局领导。 

  (三)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机构队伍建设 

  1.加强生态环境机构规范化建设。在不突破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改革涉及的生态环境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履职需要。苏木乡镇(街道)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进一步完善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四级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明确监管职责、网格责任领导和网格监管人员。健全农村牧区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完善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提高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能力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规范加强旗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妥善解决监测机构改革中监测资质问题。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资格管理制度。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3.加强党组织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接受市委领导,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旗区生态环境分局党组织设置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旗区生态环境分局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旗区生态环境分局党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及旗区生态环境分局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1.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市、旗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分别担任主任和第一副主任,政府分管同志担任副主任,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统筹协调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 

  2.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管理。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综合执法机构、跨地区生态环境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实现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 

  3.强化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市、旗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动执法,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案件移送、强制执行等机制。 

  4.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完善市、旗区两级生态环境信息网络,并与自治区信息平台联网,推动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实现自治区、市、旗区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监测执法等情况及时通报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五)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1.稳妥做好人员划转工作。严格执行原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编办和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原环境保护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1667)有关要求,有关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和人员划转的条件、程序执行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市、旗区两级要结合机构改革有关要求,解决好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划转工作。各旗区生态环境部门未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人员暂维持现状不变,由旗区按规定统一管理,确保生态环境部门队伍稳定。 

  2.妥善处理资产债务。认真做好市、旗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账务清理和清产核资工作,确保账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损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处理。按照资产随机构走的原则,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工作。按照债权债务随资产(机构)走原则,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人,做好债权债务划转和交接。各级政府承诺需要通过后续年度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安排解决的债务问题,待处理稳妥后再行划转。旗区生态环境部门办公场所、监测设备等资产调配划转交接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3.调整经费保障渠道。改革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由原渠道解决,核定划转基数后随机构调整划转。各旗区要充分考虑人员转岗安置经费,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工作。改革后,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生态环境部门纳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处理。生态环境部门经费保障标准由各地依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负总责,市、旗区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工作方案,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部门联动。市生态环境、机构编制、组织、发改、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好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干部管理、经费保障等问题,保障生态环境部门履职需要,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三)严明工作纪律。改革期间,要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等各项纪律,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和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工作,为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四)稳步推进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本方案印发后1个月内,形成相关专项工作方案,推动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确保到2020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 

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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