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政府有效引导、市场自主调节的羊绒购销机制,稳步提升我市羊绒品质,切实保护农牧民利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振兴羊绒产业的意见》(内政发〔2013〕74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羊绒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5〕54号),结合实际,现就羊绒质量分级收购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羊绒质量分级检测
要建立并公开市本级、各旗区、各苏木乡镇羊绒质量检验检测站点,免费为农牧户提供羊绒质量初检服务。羊绒收储企业、经纪人应对其收购的山羊原绒进行检验定级并附质量凭证。原绒类型、等级、重量要与质量凭证标识相符。
类型 |
等级 |
平均直径/μm |
超细型 |
一等 |
≤14.5 |
特细型 |
二等 |
>14.5,≤15.0 |
三等 |
>15.0,≤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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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 型 |
四等 |
>15.5,≤15.8 |
五等 |
>15.8,≤16.0 |
|
粗 型 |
六等 |
>16.0,≤18.5 |
二、推行羊绒质量分级标准
根据山羊绒国家标准,结合我市绒山羊养殖品种等实际情况,以纤维平均直径为质量判定指标,将山羊原绒按质量分为4个类型、6个等级。
三、建立羊绒优质优价机制
鼓励羊绒制品生产企业、羊绒收储企业自行建立优质羊绒奖励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奖励资金精准落实到农牧户。山羊绒收购应当坚持“以质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收购定价要以市场价为基础,充分考虑原绒质量、体现等级价差,即“收购价=市场价+等级价差”。
等级 |
瓜子绒价差 |
套子绒价差 |
长度要求 |
一等 |
100 |
70 |
所有羊绒不含羔绒,混梳长度不低于32.5㎜。 |
二等 |
8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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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6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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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5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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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 |
3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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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等 |
随行就市 |
四、实行山羊绒收购政府指导价政策
为进一步保护优质绒山羊种群和农牧户利益,特细型三等(含)以上等级山羊原绒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由各旗区在羊绒收购季的每月月初参照羊绒股指时价、环比及同比价格,结合实际确定。企业收购时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分级分质、公平交易”的原则,推动形成公平、自由、规范的羊绒交易市场环境。
五、规范羊绒市场秩序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羊绒质量分级收购的宣传培训力度,推动羊绒质量分级收购在农牧户、优质种羊基地、各类收储和生产企业中落实。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羊绒领域市场监管执法,在羊绒收购交易季节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不按质量等级标准收购、标实不符、以次充好、混等压价等扰乱市场和损害农牧民利益的行为。
六、推动羊绒产业健康发展
鼓励羊绒加工企业建立“公司+合作社+农牧户”模式,推广“订单式”收购,大力推进养殖基地建设;鼓励羊绒加工企业、羊绒收储企业定点直购,增设工作站和收购网点,减少羊绒收购中间环节。旗区、苏木乡镇要给予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制定相应经费保障举措。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联保贷款等制度,加大对主要羊绒交易中心、规模化养殖场、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扶持力度。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