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9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9年全市社会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
各旗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在2019年6月底前按照新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在7月底前检查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民政局。退出救助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本年度需再次调整标准时,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各旗区要结合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工作,按照《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补充通知》(鄂民发〔2018〕168号)和《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在脱贫攻坚三年计划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发〔2018〕200号)要求,将重度残疾人范围扩展到持有残疾人证的三级智力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残疾人。要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确保补助水平与低保标准相适应。对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牧区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本旗区低保标准的,可给予12至24个月“渐退期”,确保其稳定脱贫。要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返贫人口纳入救助范围。要落实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判、有效解决本旗区兜底保障脱贫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三、持续推进社会救助规范管理
(一)深化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各旗区要积极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回头看”活动,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操作指引》和《内蒙古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流程,认真落实受理审核审批以及定期复核、定期报告等要求,精准认定低保对象。
(二)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各旗区要认真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8〕42号)要求,持续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服务工作。要认真执行《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发〔2018〕249号)以及“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规定,制定印发配套政策,细化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类别及救助标准,优化审批程序。要完善临时救助信息系统,将临时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临时救助模块,并确保录入数据与财务统计台账数据相一致。
(三)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旗区要认真履行本级核对平台搭建、部门信息共享及家庭经济状况各项数据信息核对主体职责,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对象,按规定在审核、审批环节核对,严把入口关,确保“逢进必核”;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每季度至少核对一次,并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分类处置自治区下发的重点可疑监测数据,不作简单化停保处理。
(四)健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旗区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精神,结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部分民生保障标准待遇水平的通知》(鄂府发〔2010〕19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鄂府发〔2011〕20号)、《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鄂党发〔2012〕3号)、《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几项民生补助标准的通知》(鄂民发〔2018〕242号)以及民政部等10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要求,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健全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专款专用、按时发放。
四、切实增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各旗区要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发〔2018〕115号)要求,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已开展此项工作的,要积极组织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估,确保工作高效开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