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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6 10:59:00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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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党办字〔2019〕43号 

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
  《鄂尔多斯市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信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信访局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信访局贯彻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二)承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以及领导同志交办、批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工作。征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向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和信访责任制落实,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信访事项。
  (四)负责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分析信访形势,总结经验做法,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信访改革工作。负责信访法治化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市信访部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培训工作。
  (七)负责鄂尔多斯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检查鄂尔多斯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八)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信息发布和对外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财务、资产管理、应急管理、档案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协调指导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和信访工作改革任务。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及离退休人员工作。组织指导信访队伍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
  (二)综合指导科
  综合分析研判信访形势,提出指导意见。综合协调本部门信访业务工作。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信访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推进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制度建设、调查研究、经验推广等相关工作。
  (三)督查科(法规科)
  负责督促检查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及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情况。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领导包案、“三跨三分离”等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协调指导和管理使用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资金。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负责信访法治化建设工作,加强信访法治宣传,协调推进依法逐级走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律师参与信访等工作。承办机关和所属单位相关法律诉讼事务。负责受理办理向市政府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四)办信科(人民建议征集科)
  负责受理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来信、全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信访热线等方式反映的信访事项。承办并督办上级信访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同志转送、交办、批办的来信和网络信访事项。统计分析来信来电和网络信访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征集、处理、研究、报告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指导检查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办信和网络信访工作。
  (五)来访接待科
  负责组织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工作,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承办领导同志批办、转办的来访事项。负责办理上级信访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转送、交办、督办的来访事项。统计分析到上级信访部门和市本级走访及上访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制定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信访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驻京、驻呼信访工作。协调指导到北京、呼和浩特非接待场所人员劝返工作。组织协调引导市党政办公区涉访人员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负责规范市信访局来访接待场所秩序。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指导检查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来访接待工作。
  第五条 市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5正3副)。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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