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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6 10:31:00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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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党办字〔2019〕31号
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鄂尔多斯市印发的《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贯彻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实施。组织协调全市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各旗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旗区生产总值,汇编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旗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牧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的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全市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市能源、投资、消费、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地产、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旗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环境和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和统计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备案全市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各旗区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各旗区管理旗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工作。按规定管理旗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财政统计事业经费。
  (十)负责拟订全市统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统计数据库系统、全市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库。指导各旗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负责市本级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旗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保密管理、会务组织等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负责重要工作的组织实施、督查督办等。拟订干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督促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相关工作。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全市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资格的送审工作。承办协助旗区管理旗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有关工作。管理全市统计部门中央财政统计事业经费和机关本级经费。负责机关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机关会计核算和全市统计系统的财务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统计设计管理与执法监督科
  执行国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负责审核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调查方案。组织协调全市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工作。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数据库。组织实施全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完善统计信用制度。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组织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等法律事务,承担机关重大事项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
  负责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统计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负责对各专业统计数据开展质量评估。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及内网、外网统计信息的审核、发布,举办或协办经济形势新闻发布会。承担市委、市政府考核中的经济指标监测工作。负责各种统计产品开发、统计对外宣传、舆情监测、应对处置工作。
  (四)国民经济核算科
  负责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编制全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指导旗区国民经济核算。开展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分析研究。开展“三新”经济和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
  (五)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
  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六)工业统计科
  负责组织实施工业生产、财务、经营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生产运行、经济效益、企业经营状况等统计数据。负责开展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七)能源与环境统计科
  负责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负责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的统计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部门、行业和基层统计工作。
  (八)贸易外经统计科
  负责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行业发展变化、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业业态与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提供进出口货物、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部门行业统计工作。
  (九)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科
  负责组织实施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和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组织开展全市文化产业统计和科技统计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提供社会和科技统计数据。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调查和普查工作。
  (十)人口和就业统计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提供人口、就业和劳动工资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
  (十一)农村牧区经济统计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农村牧区社会经济调查,负责全市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统计和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加值的核算。协助全市牧业年度畜牧业普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收集、整理和编印农村牧区统计资料。
  (十二)服务业统计科
  负责组织实施服务业、交通运输邮电软件业、互联网经济统计调查工作。编制服务业生产指数。进行服务业经济运行分析研究。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第五条 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20名〔14正(含总统计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6副〕。
  第六条 鄂尔多斯市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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