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转变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3日
鄂尔多斯市以管资本为主推进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转变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有关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快调整优化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和方式,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转变,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要求,参照《自治区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内政办字〔2017〕18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和经济发展新常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聚焦监管内容,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法全面履行好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切实承担起市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使命和责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解决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职能配置和运转机制不科学、监管流程不够顺畅等问题,突出国有资产出资人主责,取消、下放、移交部分监管事项,切实改变国有资产监管一定程度上存在的越位、缺位、错位现象,推动国有经济不断增强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2.坚持准确定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3.坚持依法监管。按照职权法定、规范行权的要求,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推动落实出资人代表法定职权。依法完善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体系,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充实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坚持搞活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强化公司治理的关系,突出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注重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利,推动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激发企业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资源配置效率。
5.坚持提高效能。聚力国有资产监管重点内容,调整优化监管职能配置和组织设置,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整合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监管协同,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实现依法监管、分类监管、阳光监管。
6.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调整优化监管职能,全面履行好出资人法定职责
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改革要求,以强化管资本职能为重点,以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为保障,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相匹配原则,将简政放权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强化出资人监管与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相结合,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与搞活企业相结合,做好整合监管职能与优化机构设置的衔接。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优化机构设置和流程设计,切实做到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和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一)强化管资本职能,落实保值增值责任
1.完善规划投资监管。服从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加强对市直国有企业投资的战略规划引导,制定调整优化市直国有企业布局结构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加快调整优化国有资本的空间布局、产业布局、产权结构。改进投资监管方式,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完善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修订市直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强化主业管理,制定监管企业主业目录,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管好投资方向。落实企业投资主体责任,严格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对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和审计监督。加强投资风险管控,设立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制定市直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建立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其它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严肃追责,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规划投资责任体系。
2.突出国有资本运营。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以市场为导向,健全和完善国有资本运作机制,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从整体上提升国有资本回报水平,推动优质企业上市,发展混合经济,放大国有资本控制力、影响力和竞争力。
3.强化激励约束。围绕落实责任、深化改革、激发活力、促进转型发展目标,实现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导向作用,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突出质量效益与推动转型升级相结合,强化目标管理、对标考核、分类考核,对不同功能定位、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严格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建立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企业不得自我分配、不得下挂薪酬分配关系、不得参与下级企业分配、不得有隐性收入。
(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完善监督体系。强化企业内外部监督机制建设,加快形成覆盖全面、分工明确、协同高效、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将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转制形成的企业和新组建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本,以及市人民政府历年投资各类企业形成的国有权益纳入统一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快推进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和机构与直接管理的企业脱钩,具备条件的纳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部分特殊性质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托相关部门和机构管理,并执行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规范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加强对旗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健全和完善监管组织体系,推动落实旗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主要职责。
2.加强出资人监督。健全国有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管理,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强化专业检查。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加监督专门力量,分类处置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形成发现问题、深入核查、分类处置、整改督办、责任追究的监督工作流程。进一步强化监督成果在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干部管理等方面的运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构设置,明确监事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以及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监事会依法监督企业的财务活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内部审计部门主要监督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会计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监督;法律、财务等部门重点从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履行监督职责。
3.健全审计监督体系。加大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强化离任、任中、专项审计监督。建立对国有企业经常性审计制度,对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使用等开展跟踪审计。
4.强化监事会监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事会监督,完善监督工作体制机制。突出监督重点,围绕企业财务和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着力强化当期和事中监督。改进监事会监督方式,落实监事会纠正违规决策、罢免或者调整领导人员的建议权,建立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提升监督效能。明确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事会、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工作中的问责机制。
(三)精简监管事项,整合优化相关职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牢牢把握权责法定原则和出资人职责定位,突出权力和责任属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针对现有监管事项和职能分工配置进行全面梳理和调整优化,落实放管结合和“三个归位于”的要求,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人审批事项清单、备案事项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
1.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和维护资本安全。调整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方式,确定主业,加强对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将企业各级主业类投资项目统一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不再对企业主业类固定资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产权收购等实施审批管理。减少对企业内部改制重组的直接管理,减少审批事项,给企业更多的经营决策自主权。企业会计政策调整、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企业所出资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方案等事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点加强备案管理和规范指导。
对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放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市直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等事项,要主动与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接沟通,完善监管流程,规范审核把关程序,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2.落实监管企业主体责任。延伸到监管企业子企业的投资、国有资产交易等管理事项,原则上由监管企业负责,承担主体责任。监管企业对其子企业管理事项的监管应坚持如下原则:监管企业对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相关制度;监管企业应当制定对子企业管理事项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加强监管,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市相关制度,须由监管企业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事项,由子企业逐级报监管企业审核,监管企业明确意见后上报。
三、创新和改进监管方式手段,提高出资人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大力推进依法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按照事前制度规范、事中信息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要求,积极适应以管资本为主的职能转变要求和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企业活力的需要,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实效性。
(一)强化依法监管
1.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工作,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体系。完善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清单规定的事项要依法依规科学管理,决不缺位;清单以外的事项交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决不越位。强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设,加强法律审核把关,有效防范行权履职中的法律风险。
2.加大指导和规范董事会建设力度,注重通过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一企一策”制定公司章程,规范董事会运作,落实董事会重大决策主体责任。依法落实和维护董事会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自觉接受股东会、监事会监督。加强董事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董事会、董事评价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引导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在履行决策把关、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深化改革等法定职责方面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提升决策能力和水平,维护好出资人权益。严格选派和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将国有出资人意志有效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确保控股权规范行使、参股权保障到位。
(二)实施分类监管和考核
针对商业竞争类、特定功能类和公益类国有企业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差异化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和考核措施,因企施策推动企业改革发展,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创新考核方式、方法,考核评价引入对标机制。商业竞争类企业,主要考核股东价值、主业发展和持续能力。特定功能类企业,主要考核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的完成情况,兼顾经济效益,引入政府主管部门评价机制。公益类企业,主要考核实现社会效益、服务能力等情况,引入主管部门评价机制和社会第三方评价机制。
(三)推进阳光监管
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健全监管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企业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指导企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依规公开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非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三重一大”事项、负责人薪酬、履行社会责任等信息,努力打造阳光国企。
(四)优化监管流程
按照程序简化、管理精细、时限明确的原则,深入推进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和定期轮岗,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职责权限,确保权力运行协调顺畅。探索推进国有资产监管系统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国有资产监管现代化,提升国有资产监管效能。
(五)加强国有股权代表管理
为适应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需要,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原则上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导市直国有企业加强与央企、域外大型企业合作建设,通过合作引进域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借鉴先进企业运营管理模式,进一步激发和提升市直国有企业活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完善国有股权代表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股东代表管理。
四、组织实施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依据本方案全面梳理并优化具体监管职能,积极适应职能转变要求,及时清理完善涉及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旗区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按照中央、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要求,加快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制定本旗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