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19〕6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考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6日
鄂尔多斯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考评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各旗区、各部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查问题、补短板、抓整改,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鄂府发〔2019〕4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各旗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的考核。
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求真务实原则。以考核年度实际工作成效为重点,各旗区、各部门实事求是,如实报送考核数据。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约谈问责,并公开曝光。
(二)问题导向原则。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各旗区、各部门要针对痛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创新思路和做法,切实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三)客观公正原则。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客观反映工作成效。公开考核办法、考核程序、评分标准,确保考核结果公正透明。
(四)奖惩分明原则。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褒奖和鼓励成效突出者,警醒和惩戒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者。
第四条 评价指标及分值:旗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包括开办企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中介服务及审查、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获得电力、获得用水、获得用暖、获得用气、办理不动产交易登记、纳税、跨境贸易、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营商环境宣传、问题查摆及整改、领导重视、工作业绩等情况;部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包括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营商环境宣传、问题查摆及整改、领导重视、工作业绩等情况。分值均为100分。
第五条 考核方式: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明查与暗访、自查与督查、第三方机构评估以及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方式。
第六条 考核办法
(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督办考核。
(二)实行一年一考核、一年一通报。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每年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求适时开展自查,并将自查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第三方机构每年对旗区、各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核。第三方评估机构每年对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进行专业评价,并出具营商环境整体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日常督办考核和综合考核结果以及评价报告对各旗区、各有关部门综合评分。
第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3个档次。优秀档次: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达标档次:综合得分7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不达标档次:综合得分70分以下。被评为优秀档次且在综合排序中排前三名的市直部门和排前三名的旗区,确定为年度营商环境建设优秀单位,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
第八条 将营商环境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班子综合考评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主要领导业绩评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对不达标旗区和部门,市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并约谈其负责人。对不达标的垂直管理单位,考核评议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