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一、领导班子
姓名 |
职务 |
分工 |
刘郑 |
党组书记 |
主持党组全面工作 |
高飞 |
局长 |
主持行政全面工作 |
刘玉珍 |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协助局党组书记、局长工作。负责机关日常事务、组织人事、信息宣传、法治建设、营商环境、包联驻村、信访维稳、保密机要、政务公开、工青妇、规划财务、社会救助、福利彩票销售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办公室、规划财务科、社会救助科、市福利彩票中心。完成局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冯树林 |
局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 |
协助局党组书记、局长工作。负责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 |
杨君力 |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协助局党组书记、局长工作。负责养老服务、老龄工作、慈善事业促进、儿童福利、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分管养老服务科、慈善事业促进和儿童福利科、市老龄工作指导中心、市社会福利中心。完成局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徐晓东 |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协助局党组书记、局长工作。负责社会事务、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社会组织党建、区划地名等方面工作。分管社会事务科、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社会组织党建办、区划地名科、市救助服务中心。完成局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周永峰 |
三级调研员 |
协助局党组书记、局长工作。负责党的建设、机关纪委等工作。分管机关党委。完成局党组书记、局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
孙培义 |
四级调研员 |
协助杨君力副局长工作。 |
刘改英 |
四级调研员 |
协助徐晓东副局长工作。 |
赵飞云 |
市老龄工作指导中心四级调研员 |
协助刘玉珍副局长工作。 |
二、鄂尔多斯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鄂尔多斯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 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 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 发〔2024〕10号)和《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鄂尔多斯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发〔2024〕1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 老龄化政策措施等职责划入市民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改设在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 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 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 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市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 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 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 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 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 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事务、老龄工作、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管理、区划地名管理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市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拟订社会救助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
(五)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能转变。市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 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 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旗区不断完善 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 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 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 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 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 务,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上 不断取得新进展。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 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 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在市老龄工作 委员会统筹下,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 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市养老服务体系建 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 助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 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 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 然资源局按规定权限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鄂尔多斯市行 政区划图及图集。市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划档案管理、行政区划咨 询论证专家库等工作。
(三)其他职责分工。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项,按 照市安委会确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第八条 市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 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 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 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保密机要、档案管理、信访接待、督查检查、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新闻宣传、舆情监控、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人事劳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等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市本级民政领域信息化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民政领域改革推进工作。组织开展民政领域政策研究和综合性调研。负责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承担以本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相关工作。承担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协调推进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规划财务科。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指导、监督中央和自治区、市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返还市级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按规定权限依法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
(四)社会救助科。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和自治区、市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有关办法。
(五)区划地名科。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审定标准地名出版物。
(六)社会事务科。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落实婚姻管理政策,拟订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有关工作。负责协调旗区之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组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
(七)养老服务科。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协调推进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八)慈善事业促进和儿童福利科。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方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贯彻执行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工作。
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负责市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第十条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为13名〔10正(含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3副(含机关纪委副书记1名)〕。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2019年9月30日印发的《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党办字〔2019〕58号)同时废止。
办公地址:鄂尔多斯国泰商务广场T5 10层
办公电话:0477-8588228
办公时间:9:00-12:00 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刘郑
邮编:017010
门户网站地址:http://mzj.ordos.gov.cn/index.html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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