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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15 09:43:05      作者:法规科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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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因气象业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五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二章  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  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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