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 象 资 料 共 享 管 理 办 法
中 国 气 象 局 令
第4号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1月12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法规司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
(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
(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录1)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