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用于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我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群体实施价格临时补贴,并对保障对象、启动条件、补贴标准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一、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二、价格临时补贴启动条件
一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本月比上月涨幅达到3.5%、二是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本月比上月涨幅达到6%。以上两条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三、价格临时补贴测算方法
城市(农村牧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城市(农村牧区)低保标准×SCPI(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农村牧区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5元的,按照15元发放。
我市各级民政部门将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核定补贴对象,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做到“应补尽补”,保障困难群众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