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提复字〔2024〕28号 签发人:邬建勋
王彩荣代表:
您的《关于推进风光氢储示范项目的建议》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内自然资发〔2023〕026号)关于“国家鼓励利用油田、气田以及采煤沉陷区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光伏基地;对依法取得的露天矿排土场建设用地,经复垦验收合格后,可将非耕地区域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相关实施细则,我市全力支持符合条件地区发展光伏发电项目。目前,全市利用采煤沉陷区已建成准格尔旗瀚峡风光制氢40万千瓦项目、伊金霍洛旗天骄绿能采煤沉陷区生态修复50万千瓦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及伊金霍洛旗绿色矿山多产业融合发展15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在建鄂托克前旗蒙西鄂尔多斯采煤沉陷区40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当前,我市正在编制矿区土地综合利用及新能源开发布局方案,进一步摸清矿区可利用土地实际情况,为后续矿区光伏项目建设提供依据。与此同时,全市高度重视储能项目建设。截至目前,我市已批复风光制氢项目18.63万吨,主要集中在工业园区,大多以氢化工项目为主。2023年8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府办发〔2023〕78号)中提出“争取自治区支持我市在化工园区外进行制氢加氢一体站先行先试,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规模不得超过3000公斤/天,储氢罐总容量不得超过3000公斤”相关措施,为矿区氢交通发展提供了支撑。下一步,我市将按照“集中式与分布式结合”的原则,对矿区沉陷区、排土场、废弃土地等区域进行合理有效利用,积极布局适当规模的制氢加氢一体化项目,按相关政策匹配储能,推动矿区清洁能源有序发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3日
(联系人:胡健;联系电话:0477-8589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