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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10 10:36:00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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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根本理念,全面对标国家、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最新要求,结合鄂尔多斯市洪涝、干旱、风雹、雪灾、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多发实际,进一步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规范应急处置流程、提升综合救援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审议终版预案。本预案聚焦解决救助响应标准不够清晰、部门联动不够顺畅、灾后保障不够到位、基层操作不够规范等突出问题,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刚性制度支撑与全流程操作指引。 

  二、制定依据  

  1.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上级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6〕25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1年版)》(内政办发〔2021〕20号)。  

  3.市级文件:《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部署要求。  

  三、核心内容解读 

  (一)总则与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守安全发展底线。 

  2.工作原则: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防抗救一体化。 

  (二)组织指挥体系 

  1.市级机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减救委”)为最高协调机构,市长任主任,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设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撑。  

  2.旗区级机构:各旗区设立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属地落实救助工作。 

  3.现场指挥:灾害发生后,按照响应等级对应明确现场指挥主体,所有参与单位与人员服从统一调度。 

  (三)灾害救助准备 

  1. 监测预警:多部门实时监测、联合会商、提前预警,开展灾情预评估,视情部署灾害准备工作。 

  2. 物资储备:市、旗区两级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健全采购、储备、更新、调拨机制,紧急情况优先保障重点区域。 

  3. 资金保障:救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预拨资金、稳定后清算,多渠道争取上级补助资金。 

  4. 队伍与避难场所:构建专业救援 + 基层力量 + 志愿者三级救援体系,统筹建设规范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安置受灾群众。 

  5. 宣传演练:常态化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和实战化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1. 信息报告:突发性灾害2小时内初报;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立即越级上报;灾情稳定前执行24 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报;干旱灾害每10日续报、解除后核报。 

     2.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发布,多渠道传递救助动态。 

  (五)应急响应(四级分级) 

  按照灾害损失程度、人员伤亡、转移安置规模、倒损房屋数量、干旱救助人口比例等指标,设置四级应急响应,分级启动、分级处置、分级保障。 

  1.一级:死亡或失踪20人以上等情形,由市防减救委主任(市长)启动,市防减救委主任或其指定负责人坐镇指挥,全面统筹抢险救援、生活救助、医疗防疫、基础设施抢修、社会动员等工作。 

  2. 二级: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等情形,市防减救委常务副主任(分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副市长)启动,市级牵头会商部署,统筹调配资源,重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3. 三级: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等情形,市防减救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启动,派出工作组、调拨物资、下拨资金,指导灾区开展救助。 

  4. 四级: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等情形,市防减救委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启动,市级协调指导,旗区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救助措施。。 

   5. 相应联动与终止:上级启动对应等级响应时,本市自动联动升级;灾情稳定、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后,由启动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 过渡期生活救助:最长救助期限3个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 冬春救助:按年度开展摸底排查、需求上报、救助实施、总结清算,保障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需求。  

  3. 倒房重建:快速核定倒损房屋台账,按类型落实补助资金,规范选址与建设标准,旗区承担主体责任。 

  (七)保障措施  

  构建资金、物资、通信信息、人力资源、科技、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维护、社会动员全方位保障体系,确保救助工作落地见效。 

  四、适用范围  

  1. 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2. 毗邻盟市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或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时,参照执行。 

   3. 其他突发事件需开展应急救助的,可参照本预案。 

  五、主要亮点 

   1. 响应标准清晰化:以核心指标划定四级响应,启动权限明确、处置措施具体、保障力度分级匹配。 全链条闭环管理:覆盖灾前准备、灾中响应、灾后重建全过程,实现防抗救一体化运行。 

   2. 信息报送规范化:明确初报、速报、续报、核报、专报时限与流程,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 

  3. 救助保障全程化:过渡期、冬春、倒房重建分段衔接,全方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 军地协同常态化:统筹消防、武警、基层、志愿者等力量,形成多方参与、协同联动的救助格局。 

  5. 保障措施系统化:资金、物资、通信、科技等多维度支撑,流程规范、责任明确、时限具体,便于各级各部门直接落地执行,提升应急处置效能。  

  六、落实要求 

  1. 压实工作责任: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统筹,各旗区、各涉灾部门按职责落实,旗区政府为属地救助第一责任主体。 

  2. 细化配套方案:各单位细化配套方案与操作手册,开展全员培训与预案解读,确保政策落地。 

  3. 强化实战演练:市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演练,各旗区、各部门同步开展专项演练。 

  4. 严格督导考核:将预案落实情况纳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强化跟踪督导、责任落实。 

  5. 严守工作纪律:规范灾情信息报送纪律,严禁迟报、漏报、瞒报;加强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专物专用。 

  七、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2025年11月8日起施行;原《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2〕76号)同时废止,新旧预案平稳衔接、有序过渡。  

  八、咨询联系方式 

  牵头科室: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风险监测和火灾综合防治科;咨询电话:0477-8589585;答疑联系人:风险监测和火灾综合防治科工作人员。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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