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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发布时间:2025-08-15 09:00:00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日报》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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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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