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房管局、康巴什新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商品房销售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内容的通知》(内建房[2008]345号)文件要求,我局对“购房提示”公示牌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房地产项目取得的立项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4.《购房提示》;
5. 收费价目表;
6.《商品房预售方案》;
7.《测绘报告书》;
8.《商品房买卖合同》(内蒙古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2.0zip格式合同)文本;
9.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10.《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11.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委托协议》及、《备案证明》(尺寸:高80cm*宽60cm);
1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3.现房销售的,应当公示《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14.项目简介。包括坐落位置、土地权属性质和使用年限、容积率、商品房结构类型、商品房预售套数、预售面积构成(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面积等)、竣工交付使用日期等商品房基本信息及项目不利因素(主要包括项目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情况,小区内部和外围配电房或变电所位置、垃圾场收集点、采光、通风、楼间距、日照不足商品房等情况);
15.销售人员信息。内容包括姓名、相片及销售人员证(尺寸:高80cm*宽60cm);
16.销售现场楼书宣传资料;
17.其他应该公示的内容。
二、公示时限
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当完成销售现场公示工作,公示至该项目销售完毕。
三、公示要求
1.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应当遵循准确、真实、有效原则,公示采取“公示牌”、“公示台”的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区,集中摆放“公示牌”、“公示台”。有条件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辅助公示。
2.房地产企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在公示牌或公示台内一并公示。销售现场公示的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保持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3.销售现场楼书等宣传资料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欺骗、误导购房者。商品房广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房地产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公示相关信息,对不按规定完成信息公示工作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5.本通知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9月6日
附件1
购 房 提 示
尊敬的购房人:
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避免商品房买卖纠纷,请您在购房前,仔细阅读以下提示:
1.请您认真阅读和了解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设置的公示牌和公示台中载明的项目销售信息。
2、申请银行、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需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贷款条件。
3.请确认您有购买意向的商品房所在楼幢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请认真查阅开发企业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含楼书、宣传单页等),广告的内容和销售人员对您购房的承诺,可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
5.请认真查阅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所有信息,尤其是商品房项目“不利因素I信息;认真阅读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格式条款。
6.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内部登记、VIP卡等形式,向您收取排号费、诚意金、认筹金、保证金、融资、借款等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举报、投诉电话:0477-8346217
附件2
公示牌 购 房 提 示 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 收费标准 (除房价以外收取的 其他费用) 项 目 简 介 土地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预售许可证 立项批准文件(首页) 1、 尺寸:每块高80cm×宽60cm,共4块。 2、 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预售许可证、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立项批准文件(首页)均为原件彩色扫描。 3、 若为经纪机构,其营业执照与委托协议按同样规格制作。 4、 公示台的尺寸样式由企业自行确定,以能够摆放所要求公示的内容为准。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