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局行政职能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委托给局属单位鄂尔多斯市房产执法监察支队实施,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单位鄂尔多斯市房产执法监察支队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受委托单位负责住房保障、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屋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主要对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公积金缴交、公积金归集、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地产交易(转让、抵押、租赁)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中介(咨询、评估、经纪、测绘、代理销售、广告发布、置业担保)服务管理、物业管理、供热管理、房屋拆迁管理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附件: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目录
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6月30日
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目录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依据 |
|
1 |
对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
|
2 |
对测绘企业面积测算弄虚作假的处罚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
|
3 |
对测绘企业因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
|
4 |
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
|
5 |
对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罚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7号 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 |
|
6 |
对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
|
7 |
对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2热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
8 |
对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
9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务,或者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的处罚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7号 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 |
|
10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处罚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7号 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 |
|
11 |
对非法测算面积的处罚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
|
12 |
对公积金不办理缴存登记的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002年3月24日起施行) |
|
13 |
对公积金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002年3月24日起施行) |
|
14 |
对公租房、廉租房不如实申报的处罚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
|
15 |
对估价机构不够条件设分机构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
|
16 |
对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
|
17 |
对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
|
18 |
对估价机构二、三级设分机构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
|
19 |
对估价机构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
|
20 |
对估价机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
|
21 |
对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
|
22 |
对估价机构擅自转让估价业务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
|
23 |
对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承揽业务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
|
24 |
对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
|
25 |
对估价机构违规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
|
26 |
对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
|
27 |
对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
|
28 |
对建设单位不配置物管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颁布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29 |
对建设单位对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交付购买人的处罚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
|
3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两共物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颁布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31 |
对建设单位擅自选聘物管企业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颁布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32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费用的处罚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
|
33 |
对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
34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变更手续的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 2000年3月29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5 |
对开发企业不报测绘成果和资料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
|
36 |
对开发企业不发“两书”的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 2000年3月29日起施行) |
|
37 |
对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
|
38 |
对开发企业不符合预售条件售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2007年8月30日起施行) |
|
39 |
对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
|
40 |
对开发企业超资质等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 2000年3月29日起施行) |
|
41 |
对开发企业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
|
42 |
对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
|
43 |
对开发企业骗取资质证书、改、租、借、卖资质的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 2000年3月29日起施行) |
|
44 |
对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预售款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
|
45 |
对开发企业违规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
|
46 |
对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
|
47 |
对开发企业无资质开发经营的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
|
48 |
对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
|
49 |
对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
|
50 |
对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2004年7月20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
51 |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