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0029
  • 发文字号
  • 鄂应急发〔2025〕128号
  • 成文日期
  • 2025-10-10
  • 发文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修订后的《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局党...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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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单位:

  修订后的《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10日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在选聘、使用、管理专家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本专家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为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应急处置提供智力支持、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撑等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主要设有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工贸、安全培训、消防、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等行业领域专家。因工作需要可视情况调整。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五条  专家申报的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自愿从事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技术服务工作,主动接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派的工作任务。
  (二)熟悉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同时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社会化评审)或同等专业技术类资格;同时需具备10年以上连续从事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现场发现、研判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危化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的专家,需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社会化评审)或同等专业技术类资格。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原则上不超过75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现场调查研究工作,具备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确属行业稀缺人才、行业领军人物或有重要影响力的,经相关行业部门推荐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限制。
  (六)专家可从高等院校、企业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退休人员中聘任。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在职人员不得受聘为专家。
  (七)有犯罪记录或者被所在单位给与记录处分且处分期未过期的不得受聘为专家。
  第六条  专家选聘程序
  (一)选聘。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公告,明确专家入库的条件。
  (二)初审。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对专家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归类后交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对申请本行业领域专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的专家,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推报至市应急管理局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单位)。
  (三)审定。市应急管理局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对提出拟聘请专家名单,提交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会研究确定。
  (四)公示。经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会研究确定的专家名单,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通过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公告。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名单在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并颁发专家证书,证书期限原则上为3年。
  第七条  专家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反映的权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专家按相应规定获得参与应急管理活动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有对应急管理工作和专家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八条  专家义务
  (一)遵纪守法,接受聘任单位和专家办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派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不断加强学习以提高工作水平,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三)遇有突发事件和其它紧急情况,接受市应急局委派,按时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敢于坚持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向委派单位提供具有法律责任的书面意见;
  (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自觉遵守有利益关联回避制度;
  (六)廉洁公正,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等,不得接受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在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七)专家未经批准,不得以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第九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准确把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认真核查有关情况,有理有据的出具结论意见,不得弄虚作假、主观臆断、感情用事,不得超出明确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范围工作。
  (二)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意见,不同意见可以注明;对国家标准理解不一致的,应当申请该标准起草委员会解释。
  (三)不得擅自透漏执法检查行程、调查核查进展等信息,不得与工作对象私下联系、单独会面。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工作对象现金、有价证券、礼物。执行聘用部门委托任务时,不得收取工作对象劳务费。
  (五)不得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宴请、各种健身娱乐活动等。
  (六)不得在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让工作对象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其推荐任何服务、销售任何产品。
  (七)在接受聘用部门任务之外,专家本人不得以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开展其他任何工作及行为。
  (八)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聘用部门和工作对象也有权要求回避。
  1.直系亲属在工作对象单位工作。
  2.本人有在工作对象单位工作经历且离职不满5年的。
  3.持有工作对象股份及参与分红等。
  4.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客观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  专家使用
  第十条  经审批,专家参与以下工作:
  (一)参与全市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救援预案(方案)的制定、修订、咨询和评审工作;
  (二)参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安全监管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执法检查、事故调查、专项督查、上级督查指导、安全生产条件可靠性论证、应急抢险救援处置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
  (三)参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专家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复核,应急预案评审等工作;
  (四)参与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五)参与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指派的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委派专家,应遵循“管用分离、按需申请、严格审批、随机抽取、关系回避”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业务科室(单位)使用专家,原则上在专家库中选用。若专家库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经使用科室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可临时使用库外专家。临时使用专家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等突发情况需要使用专家时,业务科室(单位)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直接指派专家先执行任务,后补办专家派遣手续。
  第十三条 在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和使用专家的业务科室共同见证下,按使用专家的业务科室的要求,由按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的工作人员随机抽专家,使用专家的业务科室按随机抽取结果填写《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专家使用审批表》(附件2),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四条  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专家培训、学习教育和考核工作。业务科室负责对专家在使用期间的管理。
  第十五条  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专家会议,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好的工作经验。不定期向专家工作群推送党的思想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相关业务知识,提升专家拒腐防变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业务科室在专家工作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填写《聘用专家日常考核表》(附件3)并报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评价为不合格的,局财务不予报销本次专家费用。
  第十七条  承担专家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记录并汇总专家日常考核情况。对一个年度内评价一次不合格的,给与提醒谈话;两次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不合格的,清退出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
  第十八条 市应急管理专家实行人尽其才,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适时增补、退出。专家增补分集中增补及个别增补方式,集中增补由各业务科室(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12月份提出增补专家需求,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程序完成增补;个别增补按照业务科室工作需求,由专家填写市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经业务分管领导和专家管理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增录到专家库。
  第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应急管理局将其退出专家库,并在官网进行公告。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在实际工作中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或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专家服务过程中,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敢担责,拒绝签字的。
  (四)一年内,在确认参加专家服务工作但因故取消或中途退出专家服务工作三次的。
  (五)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五次(含)不接受专家服务邀请的。
  (六)专家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职有两次以上不良记录的。
  (七)专家明知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八)有公众举报、检举专家存在不规范行为,且证实情况属实的。
  (九)一年内累计三次日常考核为不合格的。
  (十)其他有关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专家在履职期间,因不当行为造成对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专家工作经费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专家费按天计费,路途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记。
  第二十二条 专家费报销标准按市应急管理局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家费由使用专家业务科室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一)报销专家费,需填写《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费用明细表》(附件4)同时附专家资质证明,经审批后按照专家费用标准支付。
  (二)临时使用库外专家履行报销程序时,需要提供《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专家使用审批表》(附件2)、《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费用明细表》(附件4)、相关资质证明。
  (三)报销结算程序按照局机关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