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申请批复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厂二期(3.0Mt/a)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书的请示》(鄂建元字〔2020〕162号)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该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选煤厂二期(3.0Mt/a)位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境内,主体工程于2012年8月开工,2013年10月完工。该项目原水土保持方案以鄂水保发〔2012〕101号文件进行了批复。由于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编制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书。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涉及厂区和进厂道路,总占地面积15.46公顷,全部为永久占地,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涉及的防治区;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变更后相关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未变更部分按照原水土保持方案执行;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原则、依据及方法。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报告书,依法履行水土保持义务。
(二)严格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建设及生产运行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建设单位作为安全运行责任主体,对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安全运行全权负责,在建设、运行及后期管理期间要适时巡查监测,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各项工程及防护措施安全运行,发挥正常效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五)定期向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原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未发生变更的,应继续按原水土保持批复文件内容执行,落实好水土保持防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