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达拉特旗、东胜区、伊金霍洛旗、鄂托克旗水利局、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关于火区治理工作要求,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现将火区治理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涉及火区治理项目的旗区水利局、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对辖区范围内火区治理项目进一步梳理、摸排,建立项目台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火区治理项目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请各旗区依法依规依程序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火区治理项目限期补办手续,并责成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三、水土保持方案补办手续应在自治区统一验收前完成。
请各旗区将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