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3403
  • 发文字号
  • 鄂司罚决字〔2025〕002号
  • 成文日期
  • 2025-10-27
  • 发文机关
  • 市司法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鄂司罚决字〔2025〕002号   李佳,男,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内蒙古雅望律师事务所专职...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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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司罚决字〔2025〕002号
  李佳,男,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内蒙古雅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506202210521244,住址:包头市昆都仑区XXXX小区XX-XX号。
  经查明,李佳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后仍以原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承办业务,构成在执业期间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内蒙古自治区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市司法局决定给予李佳警告、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