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00172
  • 发文字号
  • 鄂司发〔2023〕5 号
  • 成文日期
  • 2023-02-20
  • 发文机关
  • 市司法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管理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行政... 有效性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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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管理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推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报送的全面性和实效性,结合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构建科学合理的信息工作考评体系,进一步提升政务信息工作水平,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全市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旗区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司法局办公室是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主管科室,担负归口管理、对下指导、统筹协调、采编报送考核评价等职责,负责向司法厅和市委政府报送重要信息,编发《司法行政工作动态》,反映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管理

第四条 各旗区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事业单位,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并配备专门信息工作员,要确定1名信息工作联络员并报司法局办公室备案,人员变更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五条 政务信息存储、采编、报送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要求。报送政务信息实行实名制,署信息撰写人真实姓名。非涉密政务信息通过指定互联网邮箱报送,涉密政务信息通过规定渠道报送。

第六条 各旗区司法局每月报送政务信息不少于10条;局机关各科室及各二级事业单位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5条。工作调研类政务信息不少于上报稿件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考评标准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评采用以信息报送数量和采用数量为考评基础的计分制。

第八条 完成报送数量要求,计基础分20分,未完成报送数量任务要求,酌情扣减基础分。

第九条 各旗区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事业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被司法厅和市委政府采用的,记10分;被自治区司法厅《司法行政工作动态》、市司法局《司法行政工作动态》采用的,记5分。市委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每篇加20分。分数累计计算。

第十条 按照约稿通知要求,及时、保质、保量报送信息的,每篇加5分。

第十一条 信息工作运行过程中,因措施有力、成效明显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有示范效应的,可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十二条 着力在解决“报忧难”问题上下功夫,报送质量较高的问题类信息的,每篇加5分。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内容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章 考评通报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列入全市司法行政业务年度绩效考评,具体分值详见当年市对旗区司法局行政业务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制度,通报各旗区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事业单位,信息采用得分情况以及优秀政务信息稿件。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办公室每年对信息报送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信息工作人员和优秀信息成果进行通报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