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司法局、市直属律师事务所:
自治区司法厅决定于6月开展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今年年度考核的书面材料首先要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律师综合管理平台”逐级报送,待网上审核通过后再寄送纸质材料。
现将我市开展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
市司法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市律师事务所(含公司律师事务部、公职律师办公室)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各旗区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市直属律师事务所考核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要坚持实地检查抽查、征求有关机关和当事人意见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等方式,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检查、审核。检查考核中要加强案卷质量和基础管理检查,今年要突出加强信息化管理建设检查,主要是使用自治区律师综合管理平台完善基本信息、录入案件、年度考核、行政许可申请、统计报送等功能的情况。
律师事务所首先要完成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考核和对本所工作情况总结,然后登录自治区律师综合管理平台的“年度考核”功能,填报考核表、考核意见,加盖律师事务所电子签章并上传材料,报主管司法局审核后,报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通过平台的“年度考核”功能加盖电子签章、确定考核结果。考核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登录平台打印《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表》,连同其他纸质考核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由主管司法局组织登录平台填报。市司法局完成本地区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后,将《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表》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二、关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与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同步进行。在鄂尔多斯市执业的律师(包含专职、兼职、公司、公职律师,下同)年度考核由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共同组织安排,主管司法局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具体实施。律师事务所要组成考核组对本所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召开全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大会,组织律师述职,开展评议评分等,考核大会后通过登录自治区律师综合管理平台的“年度考核”功能,将考核意见和材料报主管司法局审核后,报市司法局审核,并将考核结果抄报市律师协会。市司法局通过平台的“年度考核”功能加盖电子签章、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称职的律师通过平台打印《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度律师执业考核表》,连同其他纸质考核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完成全市律师考核工作后,将《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度律师执业考核表》、《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等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市司法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律师相关材料经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报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司法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备案,公职、公司律师由市司法局律公科组织登录平台报送。
市直属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律师执业机构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同时将考核结果抄报市律师协会。
律师未参加执业年度考核、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在6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按照注销程序办理;注销后重新申请执业的,按照新申请执业律师程序办理。
三、关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变更
司法局要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变更事项的审查、审核工作,对于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和考核称职的律师严格按照《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对于因变更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由主管司法局审查后,报市司法局初审后,报司法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审核;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应经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司法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备案审核。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或执业类别首先要由原执业机构考核,原所在盟市考核称职的,通过拟转入机构报送其所在的盟市司法局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司法厅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处审核。
四、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级司法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根据本《通知》及附件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确保年度检查考核质量。各级司法局首先要结合系统提示预警的信息,认真审核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基本信息完善情况(主要是必填项中的主管机关、组织形式、党建情况、照片、简历应该应填写大学及首次参加工作后的全部学习、工作经历),务必确保信息完整、准确;认真审核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表和上传材料,确保全区年度检查考核基础信息的准确性,信息不准确、未完善的暂缓考核;认真核实有关材料的原件、网报件和复印件,经审核一致的在复印件上加盖核验章并由审核人员签章,必须按照附件所列顺序装订材料报送审核。由旗(区)司法局主管的律师事务所,其检查考核材料经主管司法局审查后,报市司法局审核。旗区司法局在本地区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向市司法局报送本地区考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考核的组织、结果、机构和人员数、案卷归档、案件录入、档案库、党建等管理情况)。对虚报、瞒报、漏报相关信息的旗区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市直律师事务所考核材料由市司法局审核,同时报送本单位考核情况报告。
(二)进一步利用信息化平台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档案库和业务档案库建设。要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档案和业务档案建设纳入年度考核。今年年度考核开始,自治区司法厅将启用新版“律师业务管理平台”,即律师事务所使用的案件管理和日常管理平台,全市各级司法局要组织指导主管律师事务所、律师登录“律师业务管理平台”录入2017年至今已办结的案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局和律师事务所要依托自治区律师综合管理平台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信息和案件管理电子档案库,留存纸质材料建档。全市各级司法局要在年度考核中检查主管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律师执业档案和业务档案归档情况。
(三)各地要结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专项督查,切实巩固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全覆盖”成果。
1、凡有3名及以上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成立单独党支部,不足3名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建立联合党支部;没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要及时组织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落实《关于组织开展全区律师行业标准化党支部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八有”标准,即有党支部牌子、有党旗、有党员活动室、有党建工作制度、有上墙的党建宣传栏、有书报、有学习记录、有先锋岗承诺牌。
2、要积极督促专职律师党员将党组织关系调转至律师事务所、市律师协会党委或旗区司法局党组织,市直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员要将党组织关系调转至市律师协会机关党委,2018年底全部调转完毕。
3、继续开展律师党员信息采集工作,进一步健全市、旗(区)律师党员信息库,准确填报《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基本情况表》、《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党员基本情况表》。
(四)对于我区法律职业资格C证的律师执业规定。在我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证的人员,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是旗县、县级市(乌兰浩特、锡林浩特除外)的,可以在本盟市旗县、县级市(乌兰浩特、锡林浩特除外)执业;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是市辖区(不包含各盟市矿区)和乌兰浩特、锡林浩特市的,可以在本盟市范围内申请律师执业。在此项规定及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13〕4号)发布以前,已经被许可律师执业的,可以在现执业机构所在旗县(市区)继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按照此项规定办理。
(五)换发自治区“三证合一”的《律师执业证》。全市各级司法局要督促所属律师通过自治区律师综合管理平台进行,不需要换发证件,只需要换发照片,律师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律师执业证” —“换发照片申请”功能申请即可;如证件因丢失、损毁、到期、变更证件信息需要换发的,律师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律师执业证” —“换发证件申请”功能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变更机构的请通过综合管理系统“行政许可”—“变更机构”功能申请。
(六)换发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新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已将“证号”统一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2017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中,仅少数律师事务所更换新版许可证,结合今年年度考核工作将换发其余全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五、2018年度检查考核相关材料报送时间安排
各旗区司法局、市直属律师事务所要在“网上备案开始-完成时间”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律师综合管理平台”完成网上考核备案;按照纸质材料备案时间准时来市司法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材料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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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网上备案 开始-完成时间 |
纸质材料报送市司法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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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司法局、鄂托克前旗司法局、乌审旗司法局、杭锦旗司法局 |
6月13日-6月20日 |
6月25日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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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什司法局、达拉特旗司法局、准格尔旗司法局 |
6月13日-6月20日 |
6月25日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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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司法局 东胜区司法局 |
6月13日-6月20日 |
6月26日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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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鹰所、漠南所、晴正所 良科所、申发所、爱德分所 鹿城联众分所、伊金所 德方所、仁兴所、永晟所 |
6月13日-6月20日 |
6月26日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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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非所、大来所 鄂所、京蒙所、市公职律师 |
6月13日-6月20日 |
6月27日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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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盟所、三恒所、赫扬所 |
6月13日-6月20日 |
6月27日下午 |
联系人:郝金梅 陈明
电 话:8588351
电子邮箱:eslsxh@163.com
地 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CBD国泰广场T6-1008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及提交的材料
2.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年度考核内容及提交的材料
3.内蒙古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变更提交的材料
4.2018年度检查考核相关表格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2018年6月12日
抄送:局领导、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师协会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2018年6月12日印发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及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党建工作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的等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 “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3、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由盟市司法局依法依规给予1—6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律师给予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吊销其执业许可证的,报自治区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因第4条规定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盟市司法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报司法厅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暂缓考核情形消除后再申请考核。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盟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参加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检查考核的,视为自动停办,报司法厅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十六条材料:
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
3、纳税凭证;
4、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5、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6、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
7、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8、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9、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10、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系统生成的《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表》;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年度考核内容及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执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制度的情况;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业务档案整理归档情况;遵守本所规章制度情况;盟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依法依规确定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3、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职、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处罚或通报批评以上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律师执业暂缓考核的情形
(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二)律师被投诉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律师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查处或应当调查处理的;
(四)律师事务所受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未完成整改的。
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提交的材料
(一)系统生成的《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度律师执业考核表》;
(二)《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
(三)专职律师无职业承诺,本人签章;
(四)兼职、公司、公职、法律援助律师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兼职律师提交:1.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和同意申请人继续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2.《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度兼职律师执业申请表》。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继续执业的证明。
法律援助律师提交主管司法局出具的现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证明。
五、律师注销执业提交的材料
(一)不申请执业的个人申请(本人签名)和《律师执业证》(或《律师工作证》);
(二)原执业机构出具其财务、业务、档案结清,聘用协议解除的证明;
(三)盟市司法局出具的未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同意注销的证明。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变更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一)变更负责人应提交的材料:
1、合伙人会议决议;
2、盟市司法局出具新负责人执业经历证明和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证明,退伙的,应提交退伙协议;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4、变更负责人后的合伙协议、章程原件;
5、变更前的合伙协议、章程复印件。
(二)变更合伙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合伙人会议决议;
2、吸收新合伙人的,盟市司法局出具其执业经历证明和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证明;原合伙人退伙的,应提交退伙协议;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4、变更合伙人后的合伙协议、章程原件
5、变更前的合伙协议、章程复印件。
(三)变更住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1、合伙人会议有关决议;
2、新办公场所地址、邮编、电话及传真号码;
3、新办公场所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律师事务所跨旗县(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其日常监管司法局。
(四)有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当根据变更内容依法提供相应的材料。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需由盟市司法局出具相关审查意见。
二、关于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和执业类别
(一)申请变更律师执业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
1、个人申请;
2、《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度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登记表》(系统生成);
3、《法律职业资格证》副本复印件(盟市司法局加盖与原件相符的核验章);
4、拟转入执业机构聘用协议;
5、《律师执业证》及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的核验章);
6、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应按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要求,先办理变更负责人、退伙手续。
(二)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度变更律师执业类别登记表》;
2、《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度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登记表》(系统生成);
3、《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
4、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辞职、退休、离岗等证明材料以及本人无其他职业承诺书;辞职的还应提交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三)专职律师申请变更为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度变更律师执业类别登记表》;
2、《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度变更律师执业机构登记表》(系统生成);
3、《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
4、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证明:兼职律师提交:(1)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和同意从事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2)《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度兼职律师执业申请表》。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执业的证明。
法律援助律师还应提交现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