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农资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00248
  • 发文字号
  • 鄂市监通告〔2023〕1号
  • 成文日期
  • 2023-02-21
  • 发文机关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农资市场价格秩序的通告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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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我市农资市场价格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资市场各相关经营者、相关单位及行业协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农资市场价格秩序,加强价格自律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稳定农资市场价格秩序相关工作。

二、各相关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农资产品,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相关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农资产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农资产品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广大农户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农资产品涨价信息,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四)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农资产品,推动农资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法律、法规禁止其它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农资市场价格动态,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五、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农资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相关经营者、相关单位及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存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