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能源局、各合作经营煤矿企业:
2021年3月15日,针对近年来投资入股、托管运营、外委施工、专业化承包等合作经营煤矿事故多发的特点,鄂尔多斯监察分局和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联合召开了加强合作经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充分肯定了合作经营管理模式取得的优异成绩,深刻分析了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挑战,查摆合作管理的发展规律和困难问题,对进一步推进合作经营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全面落实会议精神,推动鄂尔多斯地区合作经营煤矿整体管理水平,彻底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的不良势头,特下发此通知。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安全理念,推动企业健康长期发展
各煤矿企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深刻吸取近几年来辖区煤矿各类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安全红线。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依法依规组织生产,保障安全投入,杜绝超能力下达经营指标,严禁转包分包、借用资质、挂靠资质,低门槛低价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安全管理各项制度,以制度为抓手,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各煤矿企业要积极落实通知要求,于近期组织召开合作经营各方参加的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专题会议,以刀刃向内的精神,刮骨疗毒的勇气,深刻剖析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事故防范措施和管理水平提升举措,健全完善常态化合作机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共赢。
二、明确安全职责,细化责任分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是合作各方都不可推卸的神圣责任,要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细化安全、生产、技术和经营等职责。合作各方在安全管理工作上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不插手,当“甩手掌柜”,也不能乱插手,当“千手观音”,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一是合作经营煤矿及上级公司要主动承担主体责任,加大安全资金投入,每季度组织各专业人员对煤矿重大灾害防治、采掘部署、生产接续、安全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排查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合作各方要多沟通多交流,共同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加大安全投入,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严禁违规指挥、转包承包,超能力下达或变相超能力下达生产、经营或承包指标。二是承托方及生产施工单位要主动承担生产管理责任,要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齐全,依法依规组织生产。要建立责任到人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并具体落实到人,把每项工作落到实处,使得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化,激发每名从业人员落实自身责任的积极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使用淘汰设备或工艺,将井下采掘工程再次进行分包转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严禁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三、精诚合作、协作共赢,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合作各方要建立“安全为天、以诚相待、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坚持“依法办企、安全立企、从严治企”的发展理念,在蝇头苟利面前各退一步,在安全责任面前共进一步,寻找合作最大“公约数”,画出管理最大“同心圆”,切实发挥合作的合力效应。一要捋顺管理关系。以经验丰富、技术先进的管理方为主心骨,其他管理方要在安全管理上无条件服从,只能在此基础上为安全管理出谋划策,绝不能背道而驰,要形成管理合力,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合作效率,切实发挥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合作精神。二要建立诚信体系。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合作各方均要梳理诚信经营理念,要做到对股东、对合作方、对承包方、对监管监察部门、对企业职工都能够开诚布公,诚信经营、诚信生产、诚信交流,不断推进企业做大做优做强。三要建立双向监督制约。合作各方要签订具体的、可量化、可追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相互制衡、相互监督,委托方对承托方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整改问题和隐患,承托方对委托方存在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要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四要发挥公司监督考核作用。上级企业要把合作经营煤矿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对煤矿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煤矿统一队伍、统一管理、统一思想,同时要抓住“矿长”这个关键人,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制定安全责任落实考核办法和标准,督促矿长树立风险管控意识,严控重大风险,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总结隐患成因,从根本上减少消除隐患,并将安全责任和收入、晋升进行捆绑,真正将安全责任落到实处。五要严把入企和质量关口。不管是零星工程施工临时队伍还是整体托管的整建队伍,要严格把好入企第一关,不能只看眼前得失,不能以价格为唯一中标标准,要从企业资质、管理技术、队伍素质、信用荣誉等多方面综合考虑,优中选优,强中选强,选出真正放心的队伍替企业分忧解难,把素质不高队伍等潜在安全风险挡在门外。
四、强化监管监察,加大执法力度,严肃追责问责
各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履行自身职责,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将安全投入不足;违章指挥强令生产或冒险作业;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设备、工艺;违规承包、转包、分包;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超能力下达或变相超能力下达生产、经营或承包指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深入开展安全大排查工作,动真碰硬查问题,强化执法促整改;要善于运用约谈曝光、通报、联合惩戒、信用考核等组合拳,特别是将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推动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责任;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对发现涉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强令他人冒险作业、重大隐患不排除盲目组织生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肃追究责。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鄂尔多斯监察分局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