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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鄂农(动监)罚〔20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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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白志军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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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白志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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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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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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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白志军在东胜区滨河公寓丁字路口南(路西)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肉26.1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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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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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一、没收未经检疫牛肉26.1千克; 二、罚款人民币10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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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2022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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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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