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3654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2022-02-14
  • 发文机关
  • 市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各旗区农牧办: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在保障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市农牧局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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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农牧办: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在保障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公正及时解决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对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农村牧区土地收益不断提高,农牧民依法维权的意识明显增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重要性日益凸显。此项工作列入自治区、市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内容,自治区农牧厅每年都对这项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各旗区要严格按照市农牧局印发《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专项整改方案的通知(鄂农牧发〔202240)整改落实。同时根据《关于2020年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内党农牧办〔2022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做好我市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体系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和农牧厅有关要求,所有涉农旗区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牧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人员应不少于9人,其中,农牧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仲裁员,仲裁员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嘎查村民委员会应明确专人负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二、广泛培训宣传 

  旗区仲裁委员会要全面指导开展调解仲裁人员业务培训。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调解仲裁法律与实务、其他法律知识等。培训范围包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工作人员、乡村调解员等符合仲裁工作条件的人员。各地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发放明白纸、印制宣传标语、设置宣传栏、组织宣讲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法律宣传、政策解答、咨询服务、典型案例解读等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依法调解仲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落实工作经费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旗区仲裁委员会要根据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及人员培训宣传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积极向本级财政申请,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配备仲裁工作日常办公设备设施,保证固定仲裁办公地点或仲裁场所。 

  四、规范开展仲裁 

  (一)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要求,旗区仲裁委员会要建立案件监督管理、仲裁员队伍管理、法制宣传教育、仲裁档案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确保调解仲裁工作有章可循。要规范调解仲裁工作程序,从受理农牧民申请到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与裁决、案件送达、归档管理等各环节,要依程序操作,确保事实清楚、证据严谨、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案件追踪机制,及时掌握案件动态和调解仲裁后案件执行情况及问题。 

  (二)各地要在依法规范开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基础上,与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相结合,积极探索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制度创新,如,跨区域仲裁、调解仲裁与司法部门协调机制创新、建立承包合同网签和流转合同网签制度、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农业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探索建立仲裁员等级评价制度,加强仲裁程序、文书、场所等规范化建设。 

  五、规范档案管理 

  旗区要设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档案室,明确专人负责档案验收、归档、查询、保管等,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将案件材料归档,应归尽归,不得短缺和遗漏,规范档案整理装订。同时,凡涉及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相关文件、照片、影像等资料,应建立日常工作档案,分类归档,集中管理。 

  六、强化仲裁考评 

  按照自治区农牧厅有关要求,各旗区要全面提供仲裁体系队伍建设、仲裁员培训、经费保障、制度创新、案件调处仲裁档案材料等考核评价内容。为更好地完成平安建设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逐项对照考评指标要求,查漏补缺,尽早完善佐证材料。对出现以下情况导致扣分的,市党委农牧办将进行通报:一是提供的佐证材料不符合考评指标要求;二是仲裁经费未及时足额到位延误工作进度;三是个别旗区对仲裁工作经费没有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鄂尔多斯市党委农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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