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了加强兽药、动物诊疗场所及动物、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牧业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编制委员会《关于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所属事业单位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批复》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经研究,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委托鄂尔多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承担鄂尔多斯市行政辖区内的兽药、动物诊疗场所及动物、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范围
受委托单位根据委托权限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兽药、动物诊疗场所及动物、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兽药、动物诊疗场所及动物、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和从事饲养、经营、加工、储藏、运输、销售动物、动物产品、动物诊疗场所营业等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依法调查处理兽药、动物诊疗场所及动物、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纠纷。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和从事饲养、经营、加工、储藏、运输、动物诊疗场所经营、销售动物、动物产品等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有权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对违禁药品、假劣兽药、在屠宰、流通环节检测出“瘦肉精”等危害物质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销毁、封存、隔离、无害化处理等。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管理权。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对我市各旗区的兽药、动物诊疗场所及动物、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向委托单位报告有关情况。根据委托单位的安排部署,负责制定全市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和建议。
三、委托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协调和督促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可以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业务培训。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由取得《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的正式在编人员实施,未取得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实施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受委托单位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受委托单位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受委托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案件报告备案、监督检查、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执法档案管理等行政执法配套制度。
鄂尔多斯市农牧业局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