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61号),我们制订了《鄂尔多斯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5年7月17日
鄂尔多斯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帮助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解决实际困难,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6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5〕6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发〔2025〕1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发放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是指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为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和为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资金。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范围)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补贴对象(范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智力、精神三、四级残疾人。
第三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及时高效、阳光透明、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是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主体,全面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和监管,并具体负责巡视、督查、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负责研究提出转移支付项目区域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下达和拨付,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四章 预算安排
第五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按照相关规定共同承担。鄂尔多斯市财政安排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按照各旗区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人数和标准进行测算,并根据市旗(区)分担比例予以补助。
第六条 各旗区民政局应以每年7月份资金发放清册为依据,详细统计实有保障人数,于当年7月20日前正式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将其确定为预算基准数据,商市财政局安排下年度预算。市本级预算额度确定后,根据预算基准数据和既定分担比例测算分配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原则上不因各旗区保障人数实时变化而调整(调增、调减)预算。各旗区要将此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严格落实资金兜底保障责任。
第七条 各旗区确保上报的保障人数等信息真实准确,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市级将适时采取大数据分析、抽样比对、专项审计等方式,对各旗区上报的保障人数等信息进行复核确认。严禁通过虚报、多报人数等方式违规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章 分配下达
第八条 市财政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下达各旗区。
第九条 各旗区民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残疾人两项补贴 资金后,应将其与旗区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
第六章 申请审核
第十条 各旗区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发〔2025〕15号)等文件要求,从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积极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有机衔接工作。同时,严格落实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和申请(审批)流程、政策衔接等事宜,推进建设更为优质高效的残疾人关爱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自愿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领相应补贴。经逐级审核确定合格的,应当自其提交申请材料当月起计发相应补贴。首次为新审核通过的残疾人发放相应补贴时,应将此前审核过程中未发放的部分一次性补发到位。
第十二条 旗区民政局应当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积极协助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申领相应补贴,按制度要求确保两项补贴制度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第十三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当通过财政补助资金“一卡通”或依托社会保障卡等渠道发放到人(户),相关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残疾人家庭或个人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当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各旗区应当制定专门的监督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坚决杜绝迟发、克扣、冒领、重复领取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 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的人员户籍变动的,应由迁出地及时停发、迁入地及时办理;未办理转移手续造成资金重复领取的,要主动退回;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人员去世的,其亲属要主动申告报停,出现亲属冒领的,旗区民政局应采取必要手段追回相关资金。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各旗区财政局和民政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市民政局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应当科学设置区域绩效目标并分解到旗区。旗区民政局和财政局应当依照市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做好实施工作。
(二)做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市、旗区民政局和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支出进度实行双监控,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市、旗区民政局和财政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市、旗区民政局要会同财政局优化资金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余结转资金消化力度,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章 监督和责罚
第十八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应当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各旗区民政局、财政局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资金。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九条 市、旗区民政局、财政局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旗区民政局、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旗区民政局、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资金管理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