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管理办法(...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3185
  • 发文字号
  • 鄂林草发〔2025〕24号
  • 成文日期
  • 2025-02-24
  • 发文机关
  • 市林业和草原局
  • 信息分类
  •     
  • 公开日期
概述   鄂林草发〔2025〕24号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巩固防沙... 有效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作者:      来源:市林业和草原局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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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林草发〔2025〕24号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林草局,市林草局东胜区分局、康巴什区分局,市造林总场: 

     现将《鄂尔多斯市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2月24日 



        鄂尔多斯市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国土绿化成果,加强和规范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三北”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财资环〔2024〕31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45号)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合同约定,加强质量管理,营造高质量森林生态系统     

  第二章  任务管理 

    旗(区)主管部门按照造林三年后保存率检查验收合格地块,合理确定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范围和工程措施,并根据规划目标任务制定年度计划。 

    旗(区)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建设任务,提前做好申报、审核、入库等项目储备工作 

    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各单位任务申报情况,结合国家和自治区年度工作安排,确定各旗(区)年度建设任务,并纳入对各旗(区)年度目标责任和林长制督导考核内容。 

    旗(区)林草主管部门按照全统一要求,定期向市级林草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建设任务进度后,报送至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进度报送应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市级林草主管部门适时通报工程建设进度,并反馈各级林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要根据项目区实际情况,选取适宜的工程措施,主要采取延长管护期3年、补植补造、未成林地抚育(浇水、施肥、修枝、有害生物防治、修水圈、防火等)、修缮沙障、设置沙障、建设围栏和平茬复壮等措施。 

  第九条  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必须进行作业设计,作业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由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单位或机构承担。 

  第十条  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可采取招投标、合同制、委托制等形式组织企业、合作社、联户、农牧民等参与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国有林场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鼓励探索国有林场+村集体”“国有林场+林业经营主体等多种模式,采取合作管护、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全面参与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建设。 

  第十  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应当聘请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控制,对施工过程组织协调。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报告。项目完工验收后,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 

  第十  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  市级林草主管部门为项目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技术指导职责,统筹安排年度建设计划任务,并审核、批复项目作业设计。旗(区)林草主管部门为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作业设计,明确管护目标,落实建设主体和管护人员,签订管护责任状。负责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审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全程跟踪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作业设计施工。项目施工单位(中标企业、国有林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人等)严格按照作业设计施工,接受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在施工过程中,对所雇佣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负责,实行技术人员跟班作业,确保项目质量。    

  第四章  作业设计 

  第十四条  作业设计应当以年度建设任务和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安排计划为依据,按项目建设要求进行编制。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国土绿化作业设计编制指南》相关要求,及相关规定和技术规程、标准,遵循现场调查的原则,以作业小班为单元编制项目作业设计 

  第十五条  旗(区)主管部门要对作业设计的地块工程措施技术标准投资概算等内容进行技术性和规范性审核。 

  第十  作业设计审批应项目建设单位专家初审、主管单位专家评审、请示批复等必要流程。经正式文件批复后的作业设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频繁变更、超建设期变更。因施工条件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且说明变更理由,并提报变更后的作业设计,经市级林草主管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  补植补造措施应当在林间空地、行间断带、林隙、林缘空地等区域补植原树种,补植成活率在85%以上,补植后的株数不得小于原作业设计规定初植密度70% 

  第十八条  未成林地抚育措施应当明确施肥时间、浇水次数和方式、修枝标准、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和技术要求、修水圈规格和标准、防火隔离带规格等各项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沙障设置应当选择流沙面积较大或风蚀严重的造林地块,通过机械沙障或生物沙障等措施,保护现有植被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对原有沙障破损和风蚀情况,应当及时修缮沙障,保护和提升巩固成果。 

  第二十条  灌木平茬复壮措施应当在灌木造林地块项目建设期最后一年(一般情况下造林第6年),按照《灌木林平茬复壮技术规程》开展平茬复壮。同时,对因干旱、冻害以及病虫害造成生长不良的,择期开展平茬复壮。 

  第二十一条  围栏设置应当选择人畜活动频繁区域,确保项目建设区全禁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方位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施工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以及转包或违法分包、现场施工能力薄弱或发生严重质量及安全问题的施工企业,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  项目区管理。项目区管护包括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项目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要严格管护标准,明确管护责任,做好项目区日常管护工作。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项目区内禁牧政策执行不严,存在放牧、偷牧现象的,由林长制办公室进行全市通报,暂缓施工单位项目资金兑付。 

  第二十  监督督导方式。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建设采取日常监督和蹲点督导相结合方式,开展现场督导为主、书面调度为辅,督促指导各地项目建设进度,严格监控项目建设质量。根据调度情况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排序通报。整理分析项目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  项目质量评价验收。项目质量评价包括施工评价、质量评价和成效评价三部分,项目验收包括施工验收和质量验收两部分。项目施工完成后当年开展施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一年后进行质量验收。项目建设实行全面验收、重点抽验、竣工验收全覆盖,建设单位负责全面验收,施工验收与质量验收要与项目资金支付紧密衔接。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成效监测评价工作,做到项目审计全过程、项目验收全覆盖、资金监管全流程。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方式。检查验收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全面自验、年度抽验、竣工验收、第三方跟验等验收方式。项目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将项目建设资料等档案按要求收集整理,并自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形成初验报告,报送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同时将验收结果及时反馈施工单位,告知不合格地块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验收资料包括参验人员签字确认的台账、不同点位的现场验收照片或视频等,相应资料可根据项目实际要求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验收。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的,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条款,第三方机构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如出现虚假验收等情况,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抽查验收。项目抽查分为日常抽查与年度抽查两种。日常抽查对象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验收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按不低于15%比例进行抽查。日常抽查合格后,拨付对应的项目资金。年度抽查是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自查报告,在市级林草主管部门机关纪委的监督下,组织抽查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最终形成抽查报告,并通报各建设单位。     

  第七章  资金兑付 

  第三十条  资金兑付。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规范资金分配、支付、使用等各环节,不得滞留、挤占、挪用。按照中央投资200元/亩·年,连续投资3年,投入资金600元/亩。管护费根据项目区管护情况按年度发放。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第一次支付不得低于应补助资金的30%。其余资金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实际和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合理设定资金支付比例,确保完成年度资金绩效目标。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档案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要对项目申报资料、资金下达文件、作业设计、组织及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核查、审计、项目绩效评价、资金拨付、小班施工前后对比照片等全过程文字和图像资料要及时、科学分类归档保存。对实施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图表、照片(或录像)、电子文件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链接:图文解读(政策参与制定者解读):《鄂尔多斯市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