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企业:
为做好对监管企业的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体系,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企业内部会计核算方法
统一制定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合理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确保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制度化、规范化。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前向国资委报备。
二、企业谨慎适度选用计量模式
企业建立健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主要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同时要与企业主要业务或资产市场交易特点、行业发展特征、资产质量状况相符合。要审慎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委核准。
三、认真核实企业资产质量
企业应当在认真开展资产清查和主要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企业资产整体质量状况,客观、公允判断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和潜在增值能力,以及企业存在的经营风险状况,为出资人财务监管、经营考核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四、规范建立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管理办法,统一规范金融工具管理。企业金融资产的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其类别。对于公允价值显示公允导致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国资委将在经营成果确认中予以扣除。
五、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的报备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将公司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报国资委备案。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