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旗区财政局,各旗区农业发展银行,鄂尔多斯市水投粮业有限公司:
为加强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承储行为,确保储备粮油库存数量真实、储存安全,现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共同修改完善后的《鄂尔多斯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选定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
2023年6月17日
一图读懂——鄂尔多斯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选定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鄂尔多斯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
选定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监督管理,规范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选定和退出暂行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选定和退出暂行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承储企业选定范围
按照自治区重新确定的盟市主城区成品粮油储备规模相关要求,承储企业原则上在东胜区、康巴什区范围内进行选定。上述两地尚不能满足承储资格条件或存在重大储粮安全隐患等情形时,为确保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储存安全,可选择其他旗区承储。
二、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承储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资产负债率低,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无重大诉讼风险,具有相应保管能力的保管人员数名。
(二)仓储设施良好,仓房及其配套设施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具备相应信息化及在线监管能力。
(三)库区消防设施设备符合消防安全和防汛要求。库区周边环境卫生良好,配送运输车辆和运力能够满足应急配送的条件。
(四)具备农发行地方储备粮油贷款资格,并符合农发行相关信贷制度规定,能够按要求在承储库点安装远程监控系统。
承储企业保障非常时期粮油紧急调运,原则上能够采用集中储备管理的模式,排除选取零散的粮油经营户作为轮换商户,并保障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经营统计数据的条件。
三、申报材料
企业自愿向所在地旗区发改委申报,由所属地发改、财政、农发行结合拟申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诚信经营等情况初审后,以正式文件报市发改委、财政、农发行审核确定。市直属国有企业按相关要求做好初审工作,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发改委、财政、农发行审核确定。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提交的申报文件以及旗区发改、财政、农发行的初审文件。
(二)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资格选定申请表。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同时申请企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选定程序
(一)选定企业。根据选定条件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共同审定后,确定承储企业并下达承储任务。
(二)签订协议。承储企业确定后,市发改委要与选定的承储企业签订代储协议,明确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补贴政策、监管方式和各方责任等内容。
(三)承储企业的调整或新增均适用于本办法。
五、承储资格终止
承储企业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改委、财政、农发行核实确认后,取消其承储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原承储企业承担,并追回其相应的财政补贴资金,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承储企业解散、破产或相应资格被撤销或注销,涉及违规违法的。
(二)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或者贷款利息、储存及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三)因企业承储条件的变动,达不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承储要求或对承储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
(四)入库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
(五)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未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账账、账实不符的。
(六)粮食经营台账等账务凭证资料保存期少于三年,且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数据的。
(七)擅自变更代储单位、存储库点(仓房) 的。
(八)发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存在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处理结果未逐级报告;不能处理,又不及时报告的。
(九)虚报、瞒报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对承储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品种、数量账务造假的。
(十)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应急动用命令的。
(十一)利用承储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为单位和个人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和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
(十二)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十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安全同题或发生 因盗窃、火灾、坏粮事故、自然灾害抢救不力等造成损失的。
(十四)未按规定及时向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数据,未实现市级成品粮油粮储备动态远程监管的。
(十五)被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十六)获得农发行信贷资金支持后,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形成逾期或无法如期实现“双结零”的。
(十七)拒不配合农发行贷后监管要求,不落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封闭运行管理相关办法的。
(十八)其他对承储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六、退出程序
承储企业在前一年度代储合同结束前三个月,确定是否继续承担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任务。如愿意继续承担原储备任务数,需向所在地旗区发改委提出申请后,由市发改委征求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意见后确定。如承储企业不愿继续承担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任务,需在代储合同终止日期前三个月内,向所在地旗区发改委、财政、农发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旗区发改委牵头,联合财政、农发行上报市发改委、财政、农发行审批。待市发改委、财政、农发行选定新接续承储企业后,方可批复同意企业退出,被终止承储资格的承储企业,要按时如数归还农发行贷款。在未得到批复或调整计划下达前,不得擅自动用或销售市级成品粮油储备。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内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负责解释。原《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选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发改粮发〔2022〕4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