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合作交流中心,市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税务局、邮政管理局,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29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工作措施的通知》(内发改环资〔2022〕124号),扎实推动我市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工作,根据《鄂尔多斯市“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鄂发改环资发〔2022〕180号),制定《鄂尔多斯市塑料污染治理2022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9日
鄂尔多斯市塑料污染治理2022年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塑料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确保如期完成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目标任务,推动我市塑料污染治理取得新成效,根据《鄂尔多斯市“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鄂发改环资发〔2022〕180号),提出全市2022年重点工作如下。
一、开展塑料制品源头减量行动
(一)压实生产销售环节责任
1.巩固禁止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工作成果。将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列入《鄂尔多斯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加大对生产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检查、产品抽查力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2.督促日化用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禁用塑料微珠政策,加大对相关企业禁止生产、销售含塑料微珠日化用品政策落实到监督检查力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3.做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做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实施准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行业主管部门鼓励塑料制品企业向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申请绿色产品认证,采信认证结果,促进提升塑料再生原材料利用率和产品再回收率,加强对相关认证机构的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配合国家、自治区开展可降解材料及其制品的标识标准研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狠抓商务文旅领域减量工作
6.贯彻落实《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报告管理办法》,督促商品零售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餐饮企业等市场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市商务局负责)
7.配合国家、自治区文旅部门做好《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工作,严格按新修订的标准开展星级饭店评定与复核工作,同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存在问题,确保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贯彻落实。(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强化快递包装治理
8.持续开展专项治理,常态化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大对快递过度和随意包装、重金属和特定物质超标包装袋使用等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快递包装领域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宣贯实施,结合我市行业实际,贯彻落实《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等规章制度要求。引导寄递企业使用低克重高强度快递包装箱和免胶箱。为有塑料替代品需求的寄递企业提供供需对接等帮助。(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9.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推动快递包装生产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助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10.扩大可循环快递包装应用场景,提高可循环快递箱(盒)使用量。探索可循环快递包装应用模式,选择具备条件的旗区和企业开展可循环快递包装应用试点。(市邮政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负责)
(四)加强交通运输领域规范管理
11.指导高速公路服务区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按照垃圾分类规定分类处置塑料垃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自治区开展民航塑料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全市各机场落实好塑料废弃物回收清运相关要求,加快推动机场航站楼、停车场垃圾分类收储运工作,限制航站楼商超、餐饮等场所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负责)
二、开展塑料垃圾规范回收处置行动
12.全面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为重点,配置统一规范标志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针对居住社区、商业和办公场所特点,合理布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鼓励有条件的旗区建设垃圾箱房,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同步配套建设满足垃圾分类需求的收集设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13.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鼓励规模化、规范化运营,提升废旧物资回收环节预处理能力。(市商务局负责)
14.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站点和快递包装回收设施项目建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15.按照自治区《2022年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整治提升行动计划》制定我市贯彻措施,以黄河流域沿线等生态敏感区为重点,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回头看”,推动村庄垃圾收集点(站)建设,逐步淘汰非封闭的垃圾收集设施,推动收运处置体系进一步完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乡村振兴局负责)
16.深入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将清理塑料垃圾纳入村庄清洁行动的工作内容,制定工作措施,落实旗区、苏木乡镇主体责任,以购买社会服务或设公益岗位、农牧民投工投劳等形式清理散落在村庄房前屋后、河塘沟渠、田间地头、乡道公路等地的露天塑料垃圾,对各级政府村庄清洁行动考核事项加大分值、细化内容。建立全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农村牧区村容村貌整体提升工作,把清理农牧业生产废弃塑料作为“三清一改”的重点任务抓好落实,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市农牧局、乡村振兴局负责)
17.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尽快补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短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确保垃圾焚烧厂规范、安全运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开展废塑料再生利用行动
18.争取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资金等支持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建设,推动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19.认真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 >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废弃塑料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再生塑料制品等产品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市税务局、财政局负责)
20.组织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名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积极争取工业绿色化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21.鼓励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设备”重点专项。(市科学技术局负责)
22.引导废塑料综合利用项目向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等园区集聚,推动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发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江河湖海”清漂“行动
23.发挥现有河湖长制平台作用,结合河湖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和江河湖海清漂专项行动,对大中型河湖等重点流域塑料污染物进行专项巡查整治。(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农膜和农药包装治理行动
24.深入推进农膜回收行动,加大地膜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宣贯。建立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残膜离田挂钩机制。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科学推进加厚高强度地膜应用,有序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使用。(市农牧局、财政局负责)
25.自治区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意见后配套制定我市贯彻措施,加强回收网点建设和管理,做好安全运转管理和回收处置,督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环境监管,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市农牧局、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托全系统再生资源企业、基层供销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农资销售站点等,积极开展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
26.采取以会代训等灵活方式举办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培训,组织参加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自治区和我市召开的相关会议和培训班,部署全系统做好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
六、开展公共机构引领示范行动
27.落实《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参考标准》,组织全市各级公共机构积极参与2021-2022年度公共机构塑料污染治理案例遴选,并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推动公共机构带头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力争2022年底市本级公共机构全覆盖。探索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场所开展使用直饮净水机替代塑料瓶装水试点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做法。扩大高校塑料污染治理宣传覆盖面。(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合作交流中心、教育体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展重点领域督导行动
28.组织开展塑料污染治理部门联合专项行动,对旗区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
29.加强对商品过度包装的执法监管。加大塑料购物袋、农用薄膜产品综合执法,对不合格企业实施跟踪抽查。加大可降解塑料检测能力建设,严格查处可降解塑料虚标、伪标等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30.加强废塑料再生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管,加大对废塑料生产加工企业违法排污问题执法力度,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加大帮扶指导力度,对垃圾焚烧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将垃圾焚烧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在线监测数据应用,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开展宣传引导行动
31.全市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加强统筹谋划,通过专栏、专题、系列报道、综述、评论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宣传解读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塑料污染治理的部署、政策,展示全市塑料污染治理的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精心组织重要时间节点的宣传报道,主动做好热点问题的解析引导;全市各级各类媒体所属新媒体平台积极制作、转发、推送塑料污染危害与治理的公益广告、宣传片和新媒体产品,营造良好的网上、网下舆论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各级网络媒体和新媒体账号等推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提供的重点新闻报道和新媒体产品,配合做好塑料污染治理网上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网上舆论氛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结合节能宣传周、低碳日活动,向全社会发起节能低碳减塑倡议,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报刊杂志等深入开展禁塑、限塑、减塑政策宣传。加强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宣传教育,不断营造“禁塑限塑减塑”的良好氛围,提升公众对塑料污染的认知水平。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我市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进展、典型经验等内容的宣传报道力度。开展社会宣传活动,号召公众积极参与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负责)
32.督促商务领域相关行业协会、平台和企业加大塑料污染治理宣传力度。举办2022年行业领域节能环保主题活动,开展正面典型示范引导和负面案例警示宣传。(市商务局负责)
九、组织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全市塑料污染治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作用,全面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强化跟踪督促,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进行通报,并督促存在问题整改。全市塑料污染治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报送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各旗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旗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完成本地区塑料污染治理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