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021年10月25日,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新冠肺炎疫情Ⅲ级预警的通告,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就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应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实际需求,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严格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强化内控管理,确保采购活动规范高效,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一)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紧急采购项目。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内财购〔2020〕72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2020〕7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2020〕7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
(二)非紧急采购项目。一是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项目,或已经公示和确定开评标时间、非工作必须的采购项目,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二是对确需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充分利用电子化的优势,依托自治区政府采购平台,优先选择电子卖场采购,不能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应当充分利用“不见面”开标等全流程电子化功能。三是与工作相关的业务咨询、资料报送等尽量采取网络、传真、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办理。四是采购人应合理选择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所属区域,减小疫情防控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影响,有效提高采购效率。
(三)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在开标现场提供样品、演示等,确保为供应商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参与机会。
二、加强现场组织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参加评标现场的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由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人员不满足疫情防控要求导致不能如期开展采购活动的,一切后果自负。
三、质疑、投诉受理和答复
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现场质疑、投诉的受理、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 网上办理业务期间,当事人可通过邮寄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寄递质疑、投诉材料,当日17点后收到的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受理回执均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质疑、投诉材料中须写明投诉人电子邮箱地址。
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或质证相关工作的,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四、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所属区域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开通“绿色通道”支持项目采购顺利推进。
自此次疫情预警期结束之日起,即恢复正常政府采购活动。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