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财政局、民委,人民银行各旗支行:
为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以下简称“民贸民品”)支持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委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2021年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分配工作的通知》(内财金〔2021〕7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相关材料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书(见附件4),于7月30日前将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二、各旗区财政部门复核后,于8月5日前将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附《____盟市、旗县(区)____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汇总表》(见附表3)上报至市财政局,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三、为确保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分配合理、合规,各金融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各旗区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审核责任。
四、本次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除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分配下达后的剩余部分由盟市和旗区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承担贴息资金的比例根据《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市对旗区项目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鄂财预发〔2013〕89号)要求予以贯彻落实。各旗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配套资金,并确保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贴息引导支持资金及旗区配套贴息资金及时、准确、足额拨付到位。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