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办发〔2026〕3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防范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2月28日印发了《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5〕12号)。2025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25〕102号),其中对地震灾害分级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为全面落实《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现对《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将原预案中地震灾害分级有关内容作废,并按照新地震灾害分级执行预案,其他内容不变。调整后的地震灾害分级如下。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附件:《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