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力做好国家、自治区煤炭保供重大政治任务,着力解决露天煤矿用地问题,切实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保供类露天煤矿用地政策(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52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露天煤矿建设用地弹性出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策宣传运用。各有关旗区一定要高度重视,综合运用露天煤矿各项国家用地政策,通过弹性出让建设用地的方式保障露天煤矿用地,并循环使用用地规模。要积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帮助露天煤矿及时精准掌握用地政策和报批流程,提高用地保障效率。
二、提前做好报批准备工作。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将露天采矿用地项目纳入 2021 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重点项目清单。按照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规范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申报材料格式,做好组卷工作。
三、抓紧推进项目用地审批。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市旗两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以专人盯、专人办的“点对点”服务模式,及时协调解决露天煤矿建设用地中存在的问题,抓紧推进用地审批,3月底前各责任旗区务必报批2个以上露天煤矿建设用地组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