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管...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5634
  • 发文字号
  • 鄂府发〔2020〕91号
  • 成文日期
  • 2020-12-01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通知  鄂府发
  • 公开日期
  • 2020-12-08
概述   鄂府发〔2020〕91号   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鄂尔多斯市...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8      作者: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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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发〔2020〕91号 

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鄂尔多斯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 

  鄂尔多斯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煤炭领域专项整治整改要求,切实科学有效地做好全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明火熄灭、火源控制、采坑边坡稳定、与周边地貌适应、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依据 

  (一)《煤田火灾灭火规范》(国能煤炭〔2010〕271号)。 

  (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 

  第三条 验收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境内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条 验收条件 

  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审批文件齐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五条 验收标准 

  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完工后,达到明火熄灭、火源控制、采坑边坡稳定、与周边地貌适应、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标准 

  (一)地表着火征状消失。 

  (二)火区内磁场异常值基本稳定。 

  (三)火区内电异常有消失趋向。 

  (四)采坑已回填,边坡稳定。 

  (五)治理区已复垦,与周边生态环境相适应。 

  第六条  验收方法 

  (一)旗区人民政府对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验收工作负总责,鄂尔多斯市能源局负责监督落实。 

  (二)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无采矿权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的验收工作,煤矿企业负责煤矿火区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煤田(煤矿)火区项目验收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勘察,形成勘察报告。 

  第七条 验收程序 

  (一)煤田火区由旗区人民政府组织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煤矿火区由煤矿业主组织相关专家自主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二)竣工验收结束后,旗区人民政府将《火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在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示后,由旗区能源局逐级上报销号。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