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府发〔2019〕87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内全面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我市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审批权利的专用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启用后,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行政机关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原行政部门印章不再行使审批职能(特殊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使用行政机关印章的除外)。
二、行政审批专用章仅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内使用,不得异地挪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仅对各进驻部门授权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有效,不得挪作他用。
三、审批事项必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有效,审批部门的任何印章均不能替代行政审批专用章。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向申请人发出各类通知书、决定书和颁发各种证、照、件等书面凭证时,一律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事项办结以证、照、件和批文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时间为准。
四、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部门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部门法定代表人授权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首席代表”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日常管理与使用。
五、行政审批专用章由行政审批部门按照相关印章制度自行刻制,规格与行政机关印章相同。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制定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各部门在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必须明确界定行政审批专用章和行政机关印章的使用范围,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务服务局。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