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专项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30日
鄂尔多斯市保障农牧民工工资
支付专项督查办法
为确保我市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落实到位,提高农牧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工作质量,促进专项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原则
督查工作围绕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中心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切实做到令行禁止,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在深入基层一线,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了解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坚持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把注重实效、强化落实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市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做到常规督查按部署开展、重点督查及时高效开展,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
二、督查内容
(一)旗区开展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
(二)各行业部门主管领域内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
(三)重点督查欠薪问题高发、举报投诉量大的旗区和部门;
(四)督查重大欠薪违法案件查办情况;
(五)上级交办、转办的督查工作;
(六)其它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事项。
三、督查方式
(一)定期督查
1.每年上半年开展一次针对旗区和部门的全面督查,重点针对上一年度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督查;
2.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一次针对旗区和部门的全面督查,重点针对上半年度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督查。
(二)不定期督查
针对欠薪问题高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和重大欠薪违法案件不定期督查。
四、督查程序
(一)督查事项提出。根据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会议、文件及领导批示确定,由市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制发督查通知单,提出督查事项并明确承办单位及办理时限。
(二)督查事项办理。承办督查事项的旗区和部门在接到督查任务后,必须在要求时限内完成承办任务。在要求时限内未办结的,要向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书面说明原因及下一步办理意见。如遇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分管领导协调,必要时提交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协调。
(三)督查事项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市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电话催报、逐件催办、实地督办、暗访核查等形式适时催办,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要深入一线调查,准确掌握情况。
(四)督查事项反馈。承办单位要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工作标准,按时反馈督查情况,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梳理汇总反馈情况,形成督查报告,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做好归档等工作。市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及时通报督查情况。
五、办理时限
承办单位接收督办事项后,应在10至15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重大紧急事项随时反馈。
六、具体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专项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旗区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专项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对本旗区、本部门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专项督查工作负总责。
(三)对交办事项抓得不紧、工作不力、敷衍应付,未按规定时限、质量完成督查任务或第一次督查后未按时限要求办理的,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诫勉谈话。
(四)对交办事项互相推诿、严重失职或拒绝办理、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问责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