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8-04706
  • 发文字号
  • 鄂府办发〔2018〕49号
  • 成文日期
  • 2018-05-25
  • 发文机关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鄂府办发
  • 公开日期
概述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 有效性 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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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5日

                                 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内政发〔2018〕7号,下称《方案》)精神,稳步推进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转变行政理念,提高监管效能,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重点内容

(一)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确定的100项行政审批事项,依照开发区发展定位,确定入区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

1.直接取消审批(1项)。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和有关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证照管理目标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开展的主要工作:

(1)逐项制定取消审批后的相关管理制度、措施和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自律准则,督促企业对照标准生产经营;

(2)积极培育壮大行业组织,抓紧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规范和标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规范引导的作用;

(3)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认真做好工作衔接,防止管理脱节和监管真空。

2.审批改为备案(2项)。为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要依法改变行政许可事项行权方式,实行备案管理,逐步健全备案管理制度。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核准或许可。开展的主要工作:

(1)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

(2)明确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理措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纠正或处罚。

3.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11项)。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能够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开展的主要工作:

(1)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2)对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现场核查、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告知承诺的,可以探索在受理之前允许其先行开展相关工作;

(3)明确和落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后续监管举措,重点检查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承诺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按程序处理;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4)探索在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场所,公开其告知承诺书及举报电话,通过社会监督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履行承诺;

(5)对承诺不实的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记入不良记录,并对该申请人不再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对于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者存在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不予实行告知承诺制;

(6)对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4.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20项)。对暂时不能取消的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确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达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开展的主要工作:

(1)逐项制定行政审批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量化明确审查要求、方法、标准等内容;

(2)大力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简化办事流程和审批手续,减少审批层级,建立各部门跨业务合作机制;

(3)建立健全收件凭证、一次告知、限时办结、首问负责、AB角工作制、挂牌上岗等基本服务制度。

5.强化市场准入监管(28项)。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开展的主要工作:

研究制定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改革举措,细化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的具体标准、环节、程序等,形成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按照审批要求严格执行到位,做到风险可控。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明确监管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明确各行政许可事项对应部门的监管责任,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标准、监管手段,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及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行并联审批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都要负起监管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2.强化信用监管。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依托我市现有社会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等平台,强化各审批、主管部门对企业准入信息、监管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示;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健全企业信息抽查制度,根据其信用状况实施相应激励、惩戒机制,并将相应抽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的监督,根据其失信程度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许可证、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等惩戒措施。深化信用信息在实施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资质审核等工作中的应用,加大惩戒力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3.推进综合监管。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管,充分依托我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互联互通的监管机制。整合监管部门,减少监管层级,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加快推进“双随机”跨部门联合抽查,着力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执法等问题。

4.推动风险监管。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和分析研判机制,探索“互联网+监管”模式,整合监管执法、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信息,形成“大数据”监管,开展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5.注重协同监管。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畅通公众知情、参与、监督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进一步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将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等统一纳入政府服务系统,为优化行政审批、提升监管效能提供有力支撑。优化再造流程,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凡是能通过居民身份证号码或统一信用代码核验查询、共享复用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或其它部门重复提供,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统筹推进工商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信息及其它信息间的整合共享,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坚持“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深入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按照“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原则,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整合到营业执照上。

三、时间节点

(一)第一阶段:工作准备阶段(2018年5月20日前)

1.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要求,草拟制定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具体要求、完成时限以及工作机制等内容。

2.按照总体部署,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强化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

3.各相关部门根据改革事项的审批管理权限,逐项明确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以及强化市场准入监管的具体实施办法。其中,属国家级、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要主动与上级部门沟通对接,明确具体实施办法,并反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告知入园企业;对涉及市、旗区级主管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要逐项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于2018年5月底前提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逐项研究制定出台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于2018年5月底前提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改革要求和具体办法,逐项调整业务办理流程,制发相关格式文本,及时培训人员,做好上下政策口径的衔接,并指导督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巴什区做好改革准备工作。

(二)第二阶段:改革实施阶段(2018年6月1日—9月10日)

1.启动实施改革举措。市直各相关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巴什区做好政策讲解宣传,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举措,并及时听取收集群众和企业意见建议,围绕重点工作任务不断深化改革措施。

2.跟进检查评估。7月15日前,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检查和评估相关部门的试点改革工作,并听取部门意见,研究协调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3.完善优化改革举措。市直各相关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康巴什区查遗补漏,优化改革举措,并编写成效显著的改革试点案例,及时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第三阶段:总结上报改革成果(2018年9月底前)

市直各相关部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康巴什区认真调研总结,形成报告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完善后报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际,部门项目的审批监管,由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实施(具体项目见附件)。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康巴什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协同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承担起改革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照试点改革的分解任务,进一步细化具体工作方案,抓好改革举措的落地实施工作,确保试点改革取得实效。

(二)完善配套制度。对纳入改革试点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改革行政审批方式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制度;对保留的事项,审批部门要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同时,要逐项明确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监管文件,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查评估。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定期督促检查各部门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情况。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启动问责,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评估,为改革的全面推开提供参考依据。

附件: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事项汇总表
    鄂府办发49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