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建筑文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规函〔2016〕68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关于开展全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工作的通知》(内建规〔2016〕182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是城市历史传承的载体,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我市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城市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合理利用,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拓展思路,深入挖掘,确保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取得实效。
二、普查对象
(一)历史文化街区
1.街区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占地面积在1hm2以上,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小于总占地60%的城市、镇村(嘎查)街区。
2.城镇建成区内有1条以上街道已公布为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鄂尔多斯市域内1980年以前,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入普查范围:
1.反映地方发展历程、地区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2.建筑风格、工程技术、结构形式、建筑材料、施工工艺等方面具有艺术特色或科学研究价值的;
3.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或纪念性建(构)筑物;
4.能够反映地域建筑文化特点、艺术特点的;
5.在各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里程碑式的;
6.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7.其它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
1980年以后建成,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筑物,也列入普查范围。
三、工作阶段
(一)第一阶段(2018年)
对已确定的历史建筑,在征询公众和利害相关人意见的基础上,划定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管制措施,建立记录档案。2018年6月底前,完成已确认的历史建筑挂牌保护工作;年底前完成鄂尔多斯市所有历史建筑挂牌保护工作。
(二)第二阶段(2019年)
完成鄂尔多斯市历史建筑定点定位核实入库工作,补充发现符合条件但未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完成本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紫线划定、测绘、保护实施方案设计等相关工作,将工作成果及时纳入城乡规划综合数据库,形成历史建筑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各旗区人民政府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一)市规划局会同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中心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相关工作,并科学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规范有序推进工作开展,确保按期完成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调查统计及划定、确定工作;组织申报历史文化街区、普查历史建筑,按要求上报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情况;管理历史建筑档案。
(二)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论证、确认公布工作;负责定点定位入库,历史建筑的挂牌保护、紫线划定、测绘以及保护方案设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将相关过程和结果资料报送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上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市财政局和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有关工作经费。
五、其它要求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普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提高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采用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推荐符合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举报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行为。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于2018年5月4日前,将本旗区历史建筑普查工作组织机构和联络人名单报市规划局(联系人:朱青松,联系电话:15694779090)。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6日